论职工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优先顺序问题

内容摘要:在我国的新破产立法中,职工债权的优先清偿顺序应如何确定,一直是一个重大的争议问题。企业破产时对职工的正当权益必须予以妥善保护,对职工债权更是应当予以充分清偿,这不仅是职工在上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公民在宪法上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利。但是,将范围如此之广的职工债权全部放在物权担保债权之前清偿的立法模式是不妥的,违背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在法理依据、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以及产生的实际后果等方面都存在严重的问题。

关键词:破产清偿优先顺序 职工债权保护

一、

在我国的新破产立法中,职工债权(指职工工资、应由企业缴付的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和解除补偿金债权)的优先清偿顺序应如何确定,其因企业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而与物权担保债权发生矛盾时何者更为优先,一直是一个重大的争议问题。在现行破产法中,职工债权虽然被列为第一清偿顺序,但其基本性质仍属于普通债权,必须在物权担保债权及破产费用之后清偿。这就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职工债权因破产财产过少,或破产企业主要财产上均设定有物权担保,仍无法获得全额清偿的现象。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够健全,对职工债权如不予以充分清偿将影响到社会的安定与公平,所以如何解决其在此种情况下的清偿问题,由谁来实际承担清偿责任,便成为破产立法中始终争议不休的难题。

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的《破产法草案》仍然维持现行破产法的规定模式,并未给职工债权以优先于物权担保债权的清偿地位。有人对此种规定模式提出反对意见,在少数人提出的将职工债权放在破产费用之前或之中清偿的主张因不符合破产法的基本规律被否定之后,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职工债权与物权担保债权在清偿顺序上何者优先的问题上。一种观点认为,职工债权应放在物权担保债权之前清偿,这样才能体现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保证职工债权即使在破产企业多数财产都已设定物权担保的情况下也能得到充分清偿。另一种观点则明确表示反对,认为如职工债权优先于物权担保债权清偿,将危害商品交易安全,破坏物权担保制度,违背市场经济规则,并可能引发严重的金融风险。

全国人大法工委修改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的《破产法草案》,采纳了将职工债权全部放在物权担保债权之前清偿的主张。但在2004年12月下旬准备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并付诸表决通过时,却受到一些单位的强烈反对,在最后一刻,新破产法的立法程序因这一重大争议未能妥善解决而被暂时中止了。但是,笔者认为,对以这一关系千百万职工利益的大问题,有必要进一步进行研究和讨论。

二、

企业破产时对职工的正当权益必须予以妥善保护,对职工债权更是应予以充分清偿,这不仅是职工在破产法上的权利,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公民在宪法上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利。但是,将范围如此之广的职工债权全部放在物权担保债权之前清偿的立法模式是不妥的,违背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在法理依据、解决问题基本思路以及产生的实际效果等方面都存在严重的问题,而且仅仅依靠采取这一种措施解决职工债权清偿问题也是不够的,对物权担保债权人更是不公平的。此外,在新破产法立法过程中,早已明确政策性破产是仅适用于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下的部分国有企业的一种过渡性措施,将在新破产法通过后限期废除,完全走上依法破产之路(也就是说,承认政策性破产是违背法治原则的)。而目前立法草案的规定实际上是把原来仅有条件地适用部分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中的职工债权清偿顺序普遍推广到了所有企业,可以说是使所有企业都走上了政策性破产之路,显然也是与破产立法宗旨不相符的。

关键词:职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