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贯彻落实《纲要》提出的各项商标战略任务,我局颁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贯彻落实《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大局的一项重要任务。《纲要》及《实施意见》中均明确提出要“深入开展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为此,我局决定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及示范企业工作,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示范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

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十一五”规划目标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纲要》和《实施意见》的要求,改革创新商标工作机制,坚持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四个统一”,推动各地区、企业结合实际,紧紧围绕商标的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提升商标经济内涵,实施商标战略。在此基础上,树立典型,总结经验,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充分、有效地利用商标战略促进国民经济稳定较快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

工作原则

1.类型全面,层次清晰。

考虑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产业结构分布不均衡,示范工作应统筹安排,兼顾不同类型的城市、企业,形成省—市—县—乡区域衔接及大—中—小企业结合的商标战略实施梯队,促进各类地区、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

2.突出特点,分类指导。

示范工作应着力于指导示范城市、示范企业结合实际情况,突出自身优势,因地制宜,探索新思路、实践新方法,制定独具特色、行之有效的商标战略实施规划。通过实施商标战略,形成以商标为主导的区域特色经济,培育一批自主知名商标。

3.以点带面,全面推广。

示范工作应以示范城市、示范企业为典范,充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推广先进经验,形成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的商标战略实施新局面。

二、示范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战略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示范企业工作的全面推进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包括:组织起草相关文件、审核确定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总结推广示范经验、撰写示范工作报告、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和筹备表彰等具体工作。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示范城市、示范企业进行推荐,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三、申报条件、程序

申报条件

1.申请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应具备以下条件:

政府重视商标工作,并将其纳入重要工作议程。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积极推动制定、实施本地区商标战略并设有专门的商标管理机构。

近三年年均商标申请量、注册量位居该省同类城市前列。

辖区内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评委认定保护的驰名商标数量位居该省同类城市前列。

重视注册商标保护工作,近三年年均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数量位居该省同类城市前列。

加强商标代理行业的规范和管理,推动商标代理行业自律。

商标战略实施工作卓有成效,拥有较为突出的地方特点和发展潜力,具有示范效应。

2.申请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拥有自主注册商标,且该商标已经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评委认定为驰名商标。

在全国范围内或本行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产业特色。

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水平、质量、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在全国同行业中位于前列,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且拥有自主商标的产品、服务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80%以上。

企业高度重视商标工作,具有比较完善的商标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大型企业要有商标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中小型企业要有专职的商标或知识产权工作人员。

近三年内无侵犯他人商标或知识产权记录。

积极实施商标战略并取得明显效益,商标工作形成特色,具有示范效应。

申报程序

1.发布通知。领导小组发布申报通知,布置申报具体工作。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城市、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关键词:关于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