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条借条一字之差12万元险打水漂
退休老人出资12万元入伙做生意,不料发现合伙人并未从事生意,而是出入娱乐消费场所。老人几次催讨,合伙人只出具了一张“领条”,仍不见钱。老人情急之下将该合伙人告上了法庭。日前,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今年65岁的老李是本市某镇卫生院的退休职工。2008年4月,老李经原工作医院同事的介绍认识了蒋某。蒋某告诉老李,他与一个亲戚合伙做了近10年塑料生意,进料、销售都有固定的渠道,由于自家买了新房,一时缺少流动进货资金,提议老李入伙,同时口头约定老李能按比例分享利润,而生意万一出现亏损,也由蒋某自己承担损失并支付老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参不参与日常经营,由老李自由选择。
思量再三,2008年6月,老李向蒋某的银行账户内汇入了12万元。两个月后,老李发现蒋某并没有从事塑料生意,大部分时间都出入娱乐消费场所。老李急了,便要求蒋某还款,但多次催讨后,蒋某出具了一份12万元的“领条”给老李。再经催讨无果后,2009年12月,老李向法院起诉要求蒋某归还借款12万元并支付利息。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老李向法庭提供了一份银行汇款单和一份由蒋某出具的领条;蒋某答辩说,他并没有向老李借过钱,他与老李是合伙关系,从老李处领取的12万元合伙款已经用于双方合伙生意的差旅费开支。不过,对此辩解意见,蒋某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面对老李愤怒的质问,庭审结束前,蒋某改了口,愿意归还老李的12万元。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蒋某分四期偿还老李12万元,老李放弃利息请求。
“领条和借条一字差,在法律效果上差异很大,借条代表的是借贷合同,构成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而领条并不必然构成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承办法官说,由于蒋某在庭审中承认从老李处借款12万元,使“领条”具备了“借条”的性质,法院因此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成立有效,如果蒋某否认借款事实,那么老李提供的两份证据效力尚不足以让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老李可能面临诉讼风险。“这个案件多少也给大家有个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