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思考
内容摘要:本文在论述我国以立法形式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具有非常积极意义的基础上,建议参照和借鉴世界上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使该制度应当分别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或者在将来专门制定的未成年人法中予以规定。并对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如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
内容摘要:本文在论述我国以立法形式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具有非常积极意义的基础上,建议参照和借鉴世界上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使该制度应当分别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或者在将来专门制定的未成年人法中予以规定。并对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如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的条件、效力以及消灭程序等进行了较为深入探讨。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重新犯罪
刑事污点,即通常所说的前科,是指曾经被宣告有罪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法律事实。未成年人如果因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被定罪判刑,即被视为有刑事污点,意味着社会作出了对其不利的否定评价。虽然该否定性评价是基于其过去所犯罪行作出的,是过去的、历史的,但是其影响却是现实的、延续的,甚至终生伴随。有刑事污点的未成年人又犯新罪时,则有可能构成累犯,而累犯则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即使不构成累犯,该刑事污点作为酌定从重情节,量刑时也会产生不利于被告人的影响。刑事污点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不仅表现在对其重新犯罪的处理上,更深远、更普遍、更严重的影响则表现在就业及其社会评价等方面。如《法官法》、《检察 官法》和《人民警察法》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警察。《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刑法》第100 条则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刑事污点的保留在某些情况下是必要的。一般来讲,刑事污点的记录及其所带来的一系列不利的可预见性的后果,可以告诫社会上有违法犯罪企图的人遵纪守法,不然不仅会受到法律更严厉的惩罚,失去更多的自由,而且在将来还会被其他人看不起,在社会上抬不起头,在升学、就业、入伍等方面会遇到比常人更大的困难,从而起到警示世人,提醒罪犯,预防犯罪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刑事污点的保留,对未成年人来说意味着某些权利丧失,社会地位下降,道德名誉受损,在学习、工作和生活等诸多方面会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这些困难往往阻断了那些痛改前非,希冀重新做人者告别过去、回归社会的道路。因此,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而言,刑事污点的保留是不必要的。在我国以立法形式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则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首先,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有利于刑事污点的未成年人复归社会。
有刑事污点的未成年人往往有很强的虚荣心和自卑感。他们复归社会之际,绝大多数是抱着美好的愿望和决心,但又往往心理压力很大,反应敏感,感情脆弱,遇到困难和挫折时情绪沮丧、消极,在不良诱因的包围下,就可能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如果建立了可预见性的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则意味着如果这些未成年人悔过自新,法院会把他们不光彩的一页从其本人的档案中抹去,刑事污点也将会从周围人们的记忆中逐渐消失,社会在升学、就业、入伍等方面也将会和其他守法公民同等对待,如此则一方面会改变社会对他们的片面看法,为其复归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人文环境;同时,使他们重新燃起生活的信心和希望。加上未成年人具有单纯、幼稚、求知欲旺盛、可塑性强的特点,适时地予以正确引导,一定会使他们顺利地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其次,符合现代刑事政策要求,有利于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
教育改造罪犯是现代刑事政策和最终目的,其核心就是预防再犯,注重对未成年犯的教育和挽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重新犯罪则更是现代刑事政策的核心。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党和国家一直非常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于有刑事污点的未成年人也是采取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针。建立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实际上体现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的关怀,使有刑事污点的未成年人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从而减轻他们的心理负担,使他们忘掉过去,并吸取教训,树立重新做人的勇气和信心,从而使党和国家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得以贯彻落实。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重新犯罪
刑事污点,即通常所说的前科,是指曾经被宣告有罪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法律事实。未成年人如果因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被定罪判刑,即被视为有刑事污点,意味着社会作出了对其不利的否定评价。虽然该否定性评价是基于其过去所犯罪行作出的,是过去的、历史的,但是其影响却是现实的、延续的,甚至终生伴随。有刑事污点的未成年人又犯新罪时,则有可能构成累犯,而累犯则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即使不构成累犯,该刑事污点作为酌定从重情节,量刑时也会产生不利于被告人的影响。刑事污点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不仅表现在对其重新犯罪的处理上,更深远、更普遍、更严重的影响则表现在就业及其社会评价等方面。如《法官法》、《检察 官法》和《人民警察法》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警察。《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刑法》第100 条则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刑事污点的保留在某些情况下是必要的。一般来讲,刑事污点的记录及其所带来的一系列不利的可预见性的后果,可以告诫社会上有违法犯罪企图的人遵纪守法,不然不仅会受到法律更严厉的惩罚,失去更多的自由,而且在将来还会被其他人看不起,在社会上抬不起头,在升学、就业、入伍等方面会遇到比常人更大的困难,从而起到警示世人,提醒罪犯,预防犯罪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刑事污点的保留,对未成年人来说意味着某些权利丧失,社会地位下降,道德名誉受损,在学习、工作和生活等诸多方面会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这些困难往往阻断了那些痛改前非,希冀重新做人者告别过去、回归社会的道路。因此,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而言,刑事污点的保留是不必要的。在我国以立法形式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则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首先,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有利于刑事污点的未成年人复归社会。
有刑事污点的未成年人往往有很强的虚荣心和自卑感。他们复归社会之际,绝大多数是抱着美好的愿望和决心,但又往往心理压力很大,反应敏感,感情脆弱,遇到困难和挫折时情绪沮丧、消极,在不良诱因的包围下,就可能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如果建立了可预见性的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则意味着如果这些未成年人悔过自新,法院会把他们不光彩的一页从其本人的档案中抹去,刑事污点也将会从周围人们的记忆中逐渐消失,社会在升学、就业、入伍等方面也将会和其他守法公民同等对待,如此则一方面会改变社会对他们的片面看法,为其复归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人文环境;同时,使他们重新燃起生活的信心和希望。加上未成年人具有单纯、幼稚、求知欲旺盛、可塑性强的特点,适时地予以正确引导,一定会使他们顺利地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其次,符合现代刑事政策要求,有利于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
教育改造罪犯是现代刑事政策和最终目的,其核心就是预防再犯,注重对未成年犯的教育和挽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重新犯罪则更是现代刑事政策的核心。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党和国家一直非常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于有刑事污点的未成年人也是采取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针。建立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实际上体现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的关怀,使有刑事污点的未成年人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从而减轻他们的心理负担,使他们忘掉过去,并吸取教训,树立重新做人的勇气和信心,从而使党和国家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得以贯彻落实。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