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婚姻化” 非婚同居“模糊化”

事实婚姻“婚姻化” 非婚同居“模糊化”

由于对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实行“二元制” , 导致依法确认事实婚姻的, 承认其溯及力而推定产生婚姻效力, 而非婚同居则不产生婚姻效力, 两者因此发生法律适用上区分:

1.关系解除的处理

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适用有关离婚的规定, 其财产关系和亲子关系都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 程序上亦进行调解程序, 可调解和好或离婚, 调解无效的, 适用判决进行。而单纯的非婚同居人身关系解除案件,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产生财产和子女等其他纠纷的, 法院虽受理但对其关系的解除也不适用婚姻法有关离婚的规定, 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调解, 不准许当事人撤诉, 而一律判决予以解除。可见, 从“ 不予受理” 到“ 一律解除” 在不同程度上地反映司法解释对同居关系纠纷的简单化处理。

同时, 非婚同居成立时没有经过法定机构的确认, 没有产生法律认可的身份关系, 是否维持同居关系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解除时也不需要经过法定机构的同意。因此, 我国目前司法解释对同居者的人身关系采用不予调整的方式, 显示向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观念的转化。但是, 把同居关系调控权完全交给当事人是不现实, 法律强制力对于公平维护同居者合法权益, 特别是维护妇女等弱势方的作用不容忽视。

2.财产关系的处理

事实婚姻的财产关系, 除非当事人存在特别的约定, 否则按照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而非婚同居所得的共同劳动所取得的财产为一般共有财产, 在同居期间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 归各自所有。但“ 一般共有” 内涵不明确, 无法纳人我国民法理论上共有的分类。非婚同居并没有像一般的财产关系那样存在明确的份额, 同时由于共同生活的密切性, 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具体的份额, 因此, 将“ 一般共有” 理解为“按份共有” 没有操作性。但共同共有在我国也只有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基本形式, 非婚同居不是婚姻而产生的夫妻关系, 显然不可能形成夫妻共有财产。共同共有的基础应存在法律依据, 若将同居者的“一般共有” 理解为共同共有, 则缺乏法律依据。同时, 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涉及动产和不动产, 甚至涉及知识产权等, 分割的方式、方法等存在复杂的技术性问题, 仅以“ 共同共有” 处理同居财产关系在司法实践也存在困难, 不可避免出现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模糊地带。

3.继承关系的处理

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相互享有配偶继承权。以同居关系认定的情况下, 当事人彼此不存在配偶的法定继承权。但基于同居者相互扶助关系, 可适用遗产酌情取得制度。该制度是针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或者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所享有的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遗产酌情取得权利虽然是继承法规定的独立的实体权利, 但只有同居者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人才能依法行使该权利。

4.子女关系的处理

事实婚姻关系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 非婚同居关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父母的婚姻状态直接影响子女的定性,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构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来有效地强化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模糊化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