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完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实践中完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思考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就其制度本身来说,是有着重大社会价值的,然而一项制度在实践中的具体实施,必然会面临一系列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完善。
首先,应充分考虑不同劳动者对职业稳定性的不同需求。《劳动合同法》之所以严格设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其原因之一就是针对我国当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职业稳定,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社会价值之一。然而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职业稳定并不是所有劳动者的追求目标。劳动者是一个群体,但也表现为具体的个体,具体到实践中,每一份劳动合同都代表了某个具体劳动者的利益追求。个体劳动者的需求差异是现实存在的,因此人们对职业稳定的要求必不相同J。不同地域、不同文化、不同年龄的人们对职业稳定的需要不同。进城务工的农民,希望有短期合同能让他们闲时进城,忙时回乡;相对而言中老年劳动者更愿意职业稳定;竞争能力强的青年才俊则更愿不断找寻适合自己才能发挥的平台。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设立,应该区分考虑不同劳动者的需要,侧重于引导,细分劳动者的就业需求,给劳动者以更多的选择,而不应该把职业稳定当作所有劳动者的需求来制定一刀切的制度。
其次,要在具体适用中避免用人单位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避。在当前用人单位普遍不看好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下,特别是新法刚刚实施的交替时期,如何避免用人单位规避法律2007年10月底至11月初,就在《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之前,深圳华为公司补偿l0亿元人民币鼓励近万名员工自愿离职,为的是将员工过去的工龄“清零”,以避免与这些老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矛盾焦点直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n]。在满十年工龄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一条件上,如何避免类似华为公司的事件发生“华为事件”中,近万名员工相对华为公司,竟仍是弱势,劳资关系的不平等性可见一斑!因此,在法律的实施细则中,应明确工龄连续计算的规定,以避免老员工因续签合同而被提前辞退。同样,在两次续订固定期限合同后就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一条件下,也可能会发生与立法的好心适得其反的效果,比如用人单位缩短两次签订固定劳动合同的间隔,如两年一签,那么就意味着劳动者要在短时间内成长为用人单位不可替代的人才,否则就可能被用人单位抛弃,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追求稳定劳动关系的初衷就无法实现。要解决这一问题,则需要完善固定期限合同制度,限定连续签订固定劳动合同的时间间隔,以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使立法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苦心能真正得以实现。
《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体现了国家权力介人,意在建立合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一项能够有效保护劳动者利益、实现劳动立法宗旨的特殊制度设计。当前所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完善这项制度,使之能够顺利推行。无论从扶助弱者、促成劳资双方平等对话、实现双方利益平衡的目标看,还是从这项制度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权,进而言之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人际关系来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制度价值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