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居间合同佣金纠纷案
【工程居间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居间合同佣金纠纷案
案件背景简述
2003年11月1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双方在国内承揽防腐保温、保冷、防水堵漏,阴极保护等被告相关经营项目施工上相互合作,如经原告代理的工程施工合同成功签约履行,被告应按合同总价的10-12%支付原告项目管理费。合同签订后,经原告介绍,经甲方公开招投标被告成功承揽了第一个防腐施工合同,工程完工之后由于被告高质量的施工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又邀请被告参与了其其余几个项目的公开招投标,结果被告又成功承揽了业主的其他几个项目的防腐施工合同,共计工程造价达500万元。除第一个项目原告做了一些工作协助工作外,其余如谈判,签订合同等其根本没参与,但被告还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一些报酬。但原告认为被告承揽的上述施工合同是靠他的介绍成功的,被告应按上述全部工程总价支付居间佣金,被告当然对其无理要求断然拒绝,原告起诉后被告遂委托本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
3、案件代理过程描述
寿坚荣律师接受代理后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经仔细分析研究,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如经原告代理的工程施工合同成功签约履行,被告应按合同总价的10-12%支付原告项目管理费,但原告提供的证据都不能说明合同是有其代理签订的;根据被告曾经支付给原告的费用和原告为签订合同而垫付并且经被告同意的公关费等证据来看,被告应支付一些管理费。综上本律师建议被告,考虑到业主的声誉,本案首先从证据上彻底打击原告对胜诉的信心,待原告对胜诉基本失去希望时,由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再出一点钱意思意思。
经法院三次开庭,两次延期,本律师充分利用其证据的不足,原告对胜诉基本失去希望被迫同意经法院主持达成民事调解,被告仅支付了其起诉标的很小一部分就了结了此案。
4、案件启示
在居间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必须明确:佣金支付的前提是受托人居间成功也即委托人和第三人因受托人居间工作签订并履行了经济合同;居间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事宜和佣金支付办法,避免在后续合同中受托人提出继续要求支付佣金的无理要求。
在居间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注意保存相关完成居间或没完成居间成功的证据,以备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