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中的

【电水汽热合同范本】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中的一些问题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供另一方利用,另一方利用这些资源并支付报酬的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本质上就是特种商品的买卖合同,属移转财产所有权合同的一种,买卖合同关于移转财产所有权所作的规定,对于该合同同样有参照适用的效力。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是公用性。所谓公用性,是指供应人提供的电、水、气、热力的消费对象不是社会中的某些特殊阶层,而是一般的社会公众。因此,供应人有强制缔约义务,不得拒绝利用人通常、合理的供应要求。其次是公益性。所谓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公益性,是指这类公共供用合同的目的不只是为了供应方从中得到利益,更主要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公用供用企业并非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而是以促进公共生活水平等公益事业为重要目标的企业。国家对于这类供用合同的收费标准都有一定的限制,供应人不得随意将收费标准提高。再次是继续性。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中,利用人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供应方持续不断地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与经由义务人的一次交付行为即可完成合同履行的合同不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为继续性合同。在供伤脑筋电、水、气、热力合同因各种原因终止之时,其效力仅能向将来发生,而不能溯及过去。

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在这一类合同里面着重规定了供用电合同。我们也相对详细地介绍一下这种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缆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

关键词:供用电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