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由
【无固定期限合同】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由来
新中国成立以后,适应当时的形势需要,实行了固定用工制度,固定用工制度和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度相似。当时,为了保障劳动者就业,保证社会主义建设的快速发展,选择固定用工制度作为当时用工制度的主要形式。但是固定用工制度存在统的过死、包的过多,能进不能出等弊端。随着计划经济逐步过渡为市场经济,固定用工制度已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国家规定了新的劳动合同制度形式,即前文说的三种形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其中之一,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劳动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解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肥市在指不确定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还是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等法律法规。国家为什么要在新的劳动合同制度中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特别关注呢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审议结果的报告五、草案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许多企业只与职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用完职工年轻时的黄金年龄段即行辞退;另外,也应对一些老职工予以适当照顾,允许订立长期劳动合同。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也是这样做的,因此为了进一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建议增加规定“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以上我们可以看出立法者本意是从合情合理的角度,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维护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