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雇佣关系】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依然存在诸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不同。
在这两类合同中提供劳务的一方都可以是自然人,这是两者相同的地方。但是接受劳务的一方,雇佣合同的雇佣人主要是公民个人,有些虽为其他组织,但其他组织已不同于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中的“用人单位”。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制,目前没有统一的说法,笔者认为自然人、农村承包户、用人单位等可以成为雇佣人。而劳动合同中的主体一方为仅仅为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2.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
雇佣合同中雇佣人和受雇人之间虽然也存在从属关系,受雇人必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与指挥,但受雇人并不能成为雇佣人的一部分。劳动合同的双方尽管在法律上地位是平等的,但事实上存在一定的从属关系,即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员后,在提供劳务时必须高度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接受其监督,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组织领导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3.权利义务确定的依据及内容不同。
雇佣合同更多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权利和义务根据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确定,合同条款可以自由协商,除非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国家干预程度较小。与劳动合同不同的是,在雇佣合同中雇佣人没有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义务。而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不仅仅根据劳动合同,更多体现了国家的干预,国家用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合同内容的确定,如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条件、最低工资等特殊的规定,而且用人单位承担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更多的法定义务。此外,劳动合同还根据工会与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来确定,因此,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受到很大限制,这与雇佣合同明显不同。
4.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
雇佣合同为一种民事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为两年。如果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因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且时效期间为一年,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合同的法律形式不同。
雇佣合同的订立同样应遵循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即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雇佣合同是一种诺成、不要式合同,要约与承诺的意思表示的方法可以是口头的,可以是书面的,而劳动合同为要式合同[④]《劳动合同法》第10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从国外雇佣关系发展的历史来看,劳动关系本身是从雇佣关系脱胎而来,两者极其相似。关于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有些国家和地区界定为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即劳动合同是特殊的雇佣合同。笔者赞同这种观点,事实上,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应属于同一范畴的合同类型,雇佣合同只不过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简单、初级的特别形态[⑤]。从两种法律关系的特征看,劳动关系和雇用关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劳动关系和雇用关系的最本质特征都是一个,即从属性。在其他方面,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并没有明显的区别,是否为受雇佣人交保险、工伤问题、诉讼解决机制等并不能成为严格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标志。劳动合同从雇佣合同中分离出来,仍然具有“一方给付劳动”、“一方给付报酬”之特征,并不能因为存在上述区别就否定两者的同源同质性。但从我国的法律实践看,劳动合同已经独立于雇佣合同,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而雇佣合同依然是一种纯粹的民事合同,规范《劳动法》调整之劳动关系范围以外的用工关系,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应是相互并列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