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要素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要素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需要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超出上述范围的,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并不在于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在于夫妻共同享受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即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二是否有借款合意,夫妻有共同借款合意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不是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规定,而是合同法的应有之义。在合同行为中,如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向另一方发出要约并据此而成立合同行为的,则该两个以上的主体应共同向合同相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如果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借款的合意或该借款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在诉讼过程中,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谁就意味着谁将更多地承担败诉的风险。笔者认为应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持有异议的夫妻一方,首先,从举证的难易角度而言,夫妻中非举债方举证证明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比债权人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要容易。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家庭内部生活事项,家庭生活本身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债权人作为外人很难掌握借款的具体去向的,要求债权人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勉为其难。相对比于外部的债权人而言,夫妻一方更有能力和条件证明其债务性质。其次,债权人的利益更容易受侵害。
从关系紧密程度上看,通常情况下夫妻关系的紧密程度远远超过了夫妻一方与债权人的关系,夫妻一方更容易通过转移资产的方式逃避债务,债权人的利益也更容易受到侵害。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中持有异议的一方当事人。另外,为弥补异议方举证能力的不足,应允许法官根据生活经验,对在一定范围内知悉的存在明显的借款可能不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形时,推定债权人为明知或者应知,比如债权人知悉的夫妻双方收入较高,夫妻为共同生活无需对外举债等情形的,均应推定为债权人对借款不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明知或应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