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加子女的名字

近研读美国法律,看到加州的一个案例,颇受启迪。

华裔王氏夫妇在加州买了一块地作长线投资,心想将来还是儿子的,故在地契上加了两个儿子的名字。两年后土地升值,有人愿意出高数倍价钱购买该地。王氏夫妇决定将土地卖掉,另买一幢大宅,并且很快就签了买房合约。一切似乎非常顺利,不料即将成交时,屋契保险公司通知王氏夫妇,由于屋契上有两个儿子的名字,而他们未成年,不能签纸买卖,卖地交易只得告吹。

原来,按加州法律,18岁以下的即为未成年人,他们虽然可以签合同,但即使签了字,成年后也可以反悔而把合约作废的。地契上因有两个儿子的名字,虽然儿子都愿意签字,但买主怕手尾长,不肯成交。

王氏夫妇想不到交易会因为儿子的问题而告吹,急急脚找律师。律师研究后,立即代王氏夫妇向法庭申请紧急特别许可状,请求法官特准王氏夫妇代儿子签名成交。法官开庭聆讯后,批准王氏夫妇签字成交,但法官认为既然房屋一部分属于儿子所有,他们的权利一定要得到保障,于是开出几项条件,要王氏夫妇无条件答允后并签字,法官才颁发特许令。这些条件包括:

一、王氏夫妇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表明卖地对儿子是有利的。

二、王氏夫妇要证明卖地的钱转买另一栋房子,也是对儿子有利的,且在新房子的屋契上也一定要有两个儿子的名字。

三、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王氏夫妇被委任为两个儿子拥有的房屋份额的信托人。今后除非法庭批准,王氏夫妇不能把儿子的份额转让或抵押等。儿子到18岁成年时,他们便可以正式接管自己的财产。

问题虽然解决了,但此时王氏夫妇已是劳心劳力,费时费财。而且,这次买卖虽然解决了,但在以后的买卖中,因为仍然有儿子的名字,还会遭遇同样的问题。

国内很多家长买房时,认为房子横竖将来都是留给孩子的,干脆现在就把孩子的名字写入合同上去办证,省去将来过户的手续和费用,而发展商对此亦不会干预。各地职能部门做法不一,但一般都是允许的。殊不知在以后可能引发很多麻烦。此前我曾写过文章,认为除非是未成年人受赠与、中奖或继承,否则父母买房时加上儿女的名字于法无据,也不利于房地产权利的流转与处分。而且,还未论及假若父母直接加上儿女名字,即儿女受赠一笔现金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看了这个案例,感觉美国的法律远比中国目前的法律要繁琐,但也精细得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美国不反对父母在屋契地契上加上未成年子女的名字,但在权利的处分上设置诸多限制,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这种理念和做法值得我们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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