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凉山籍自发迁居攀枝花市农民接受安置工作的通知
西昌市、冕宁县、喜德县、越西县、普格县、美姑县、昭觉县、德昌县、金阳县人民政府:
凉山州处理自迁攀枝花市农民遗留问题工作组与攀枝花市政府工作组,经过认真调查核实,经双方认定,有77户、437人凉山籍自迁农民由我州接回安置。现就切实做好接受安置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这次从攀枝花市返迁回原籍的自迁农民是根据攀凉工作组共同实地核查,并严格按照川委厅[1999]1号文件和省委办公厅25、36、41期《会议纪要》和省政府办公厅2000年12期《议事纪要》精神而认定的,各相关县市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解决好凉山籍自迁攀枝花市农民的接受安置问题。
二、关于返迁的时间。此次返迁的凉山籍自迁攀枝花市农民于1月20日至27日陆续返回原籍报到,并一律持有攀枝花市政府出具的证明。各相关县市一定要精心安排,层层落实责任,做好返迁农民的接受安置工作,确保返迁农民返回原籍后有地方住、有土地耕种,解决好他们的生产生活问题。
三、关于返迁农民安置补助经费的问题。按照州委、州政府的安排部署,这次返迁的凉山籍自迁攀枝花市农民返回原籍后,户均补助6000元安置经费。州政府在近期内将该项经费划拨到相关县市民政局、由县市政府专项用于这部份返迁农民的安置补助,各相关县市务必将补助经费落实到户。
四、关于后续管理工作。这部份返迁回原籍的农民,到原籍安置后,各相关县市要层层落实责任,进行跟踪调查,随时了解他们的生产生活状况,关心和帮助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确保返迁农民住得下、稳得住。
二00三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