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同意适用的案例
退出同意适用的案例
研究退出同意制度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最重要的是考察它在实际运用中的具体案例。
如前所述,厄瓜多尔在2000年进行债券交换时使用了退出同意,成为第一个在其债券重组 中使用这一法律措施的国家。 [18]厄瓜多尔之所以率先进行这种尝试,主要是因为它不能支付的布雷迪债券是新兴市场国家发行的最大规模的可流通债券,由持有新兴市场大量债务的投资者广泛持有,这必然意味着采用传统的债务重组方法会遇到巨大的困难。鉴于这种情况,厄瓜多尔采取了新的债务重组战略,如规定债权人对债券的选择权、强制性提前支付安排、强制性本金补足条款,并使用了退出同意,削弱那些决定不接受交换要约的债券持有人的法律权利。根据其债券交换方案,接受交换的债券持有人被视为自动地投票赞成一系列修改。为了打击现有债券,通过退出同意,取消了以下内容:关于所有支付违约必须得到纠正作为撤销加速的一个条件的要求。限制厄瓜多尔在某项支付违约仍在持续时购买任何布雷迪债券的规定。禁止厄瓜多尔寻求对布雷迪债券进行进一步重组的约定事项。交叉违约条款。消极担保约定。保持违约债券在卢森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约定。 [19]除此之外,交换的完成取决于占法定多数的债券持有人同意这一修改。因此,即使拒绝接受交换的债券持有人成为原先债券持有人中的多数,没有债务国的同意,他们也不能推翻这些修改。通过采取这种战略,利用退出同意,厄瓜多尔成功地进行了债券交换。据统计,厄瓜多尔的债券交换参与率达到了99%。 [20]可以说,退出同意对交换的成功进行起到了最主要的作用,它们阻止债券持有人留在现存债券中,防止了潜在的不合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