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债务分配规制范畴狭窄
我国夫妻债务分配规制范畴狭窄
在域外的婚姻家事立法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一般有比较清晰的规制。法国的夫妻债务制度主要是围绕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来确立的。其中财产制度的确立,《法国民法典》详细规定了夫妻财产的分配以及对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共同财产方面,夫妻均有权单独管理、处分共同财产,但应对其在管理中的过错承担责任。夫妻一方单独管理、处分共同财产时,须受法律规定的限制。夫妻各方对其个人财产有管理权与使用权,并且可以自由处分。如果夫妻一方长期不能表达其意志,或者因管理个人财产的行为不当而危害家庭利益时,另一方可请求法院取消被请求方所享有的权利。在约定分别财产制及夫妻分享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债务处理规则比较简单,婚姻期间发生的债务一般均认定为个人债务。尽管如此,若夫妻一方负债行为属于日常家事代理权限范围,则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除此之外,约定的动产及其所得共同制与一般共同制,基于夫妻间共同财产的存在,其夫妻债务规则可以参照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规定。
对于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区分 国民法典也做出了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对下列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特别财产上的权利、保留财产上的权利、因占有前两类财物而产生的债务。但是,如果该权利或该物属于婚姻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后独立从事的经营活动,或者在通常情况下,该项债务属于由收入予以清偿的特别财产上的负担,则以共有财产承担责任。如 《德国民法典》第1460条规定:“由配偶一方在财产共同制存续期间实施的法律行为产生的债务,只有在另一方同意该法律行为,或该法律行为不经其同意也为共同财产的利益而有效力的情况下,共同财产才对该债务负责。”
《瑞士民法典》第233条规定将夫妻共同债务限定为,夫妻双方在行使夫妻财产共同体的代理权或管理权时发生的债务;在其从事职业或经营事业中发生的债务,但仅以动用共同财产之资金或将收益归入了共同财产者为限;夫妻他方个人亦应负责的债务;双方与第三人约定除以个人财产外还以共同财产承担责任的债务。
至此国外民法典就夫妻债务的分配问题通过财产制度以及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详细确立而有效清晰的确立出来,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而不是简单的罗列与制约。
在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立法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学者也认识不一。 通说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此概念将夫妻共同债务局限于共同生活领域,不能涵盖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付的经营性债务,概念的外延不够周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中是以排除夫妻个人债务的方式规定的。由于列举的夫妻个人债务仅仅三种情形和一个兜底条款,在实践中容易造成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不当扩大,进而危及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同时将夫妻共同债务局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男女一方婚前的个人债务经夫妻双方的合意,也可成为共同债务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