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责任共同承担内分合伙债务无效
王某、赵某、程某三人合伙购买了挖掘机在工地干活,因拖欠油费被郭某告上法庭,王某、赵某以自己已付部分款为由,要求由程某支付余款。日前,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判决王某、赵某、程某对未付的油费共同承担偿付责任。
原告郭某诉称,2004年3月12日王某、赵某、程某合伙成立工程队,购买挖掘机一台,自2004年7月至2004年8月合伙经营工程队,多次从原告处加油,共加0#柴油4075升,价值人民币13692元,有程兴荣、王国庆写下欠条,当年12月4日三被告已支付7500元,剩余油款6192元至今未付。法庭上,王某、赵某辩称,合伙期间所欠柴油款,赵某代表王某和赵某本人已经付给郭某7500元,因此应当由程某付给所欠原告剩余油款。法院认为,原告诉讼的被告欠其油款,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根据《合作协议书》,三被告王某、赵某、程某系合伙关系,三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合伙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不得对抗第三人,合伙期间所欠债务,应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此判决被告王某、赵某、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偿还原告郭某油款61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