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程序的规范
我国现有的公司仅规定公司被撤销后应进行清算,如何清算及清算不当的责任均未作规定,仅凭现有法律的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鉴于此,笔者认为,研究公司被撤销后如何进行规范的清算程序并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第一、首先应确保清算程序及时启动。
公司被撤销后,如不及时清算,容易发生公司财产被哄抢、毁损、流失,或者发生公司财务帐簿遗失等情形,使日后想进行正规清算也因缺乏资料无法进行。
首先、清算责任人的确定。
按照我国及其他相关规定,清算责任人,也即直接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一般多明确为公司的开办人、投资人。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0年6月14日形成讨论纪要: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公司登记确定的股东;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股东大会确定的股东。如股东大会未确定清算股东的,清算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代表的股东;企业为非公司的国有企业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工商登记确定的上级主管单位。参考各国关于清算责任人的规定,大体有以下四种:公司股东或董事、公司章程确定的清算人、股东会决议任命的清算人、法院选任的清算人,而德国、日本、法国等国家还规定了清算人申报的制度,以对清算人的产生进行规范1,这些都是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可借鉴的。
其次、明确不及时清算的法律后果,以加强对责任人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