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管理人或者清算组的职责范围和具体工作
一、管理人或者组建清算组的地位
1、法院领导管理人或者组建清算组
(1)成员由法院指定或者抽签确定;
(2)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3)管理人或者组建清算组的决定违法或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院有权撤销。
2、管理人或者组建清算组并非附属机构,应独立执行职务。
3、与债权人会议为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三、管理人或者组建清算组的职责范围
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及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具体如下:
1、接管破产企业(人、财、物、文档、资料、印章等);
2、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3、刻制并负责保管、使用管理人或者组建清算组印章;
4、决定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
5、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
6、对破产企业进行审计、评估、变现、处理、分配,出具审计等相关报告;
7、审核破产债权,并制作债权清册;
8、清理债权债务,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9、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10、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11、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12、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3、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管理人或者组建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14、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15、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管理人或者组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16、清理银行账户,开设管理人或者组建清算组账户,负责破产企业日常支出及破产费用支出。
17、编织破产财产目录;
18、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法院报告;
19、出具破产原因报告;
20、提请终结破产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等事宜;
21、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管理人或者组建清算组的具体工作
1、破产企业的接收
(1)文档印章接收(包括证照、合同、档案、全套印章等);
(2)财务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