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破产法律操作程序

【公司清算实务】国有企业律操作程序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企业破产的规定,以及企业破产的实践经验,由企业自愿申请破产的法律程序通常可划分为四个阶段,即破产申请与受理阶段、破产宣告阶段、破产清算阶段和破产程序终结阶段。国有企业的破产也可按此四个阶段分步实施。

第一阶段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 破产申请

企业自愿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及企业财产情况说明书等相关材料。

破产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债务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1) 请求事项。请示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

(2)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说明,或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说明;

(3) 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以及债权债务的总体陈述;

(4) 其它应说明事项。如所附证据目录;

(5) 申请人名称、加盖印章、申请日期。

相关材料包括:

(1) 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2) 有关的会计报表,主要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 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如果是有形财产,还应说明财产的处所;

(4) 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清册应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债权债务的数额、有无争议等事项;

(5)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中申请破产的意见;

(6) 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 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 破产申请的受理

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通常审查范围包括四个方面:

1、破产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

2、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3、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4、着重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的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

通过这四个方面的审查,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裁定。对于不予受理的裁定,破产申请人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在决定立案受理后,应发布公告,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此时破产程序开始。

在债权申报时限届满后15日内,法院应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第二阶段 破产宣告

(一) 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

通常由企业自愿提出破产申请时,不必经过和解整顿时期,即可直接进入破产宣告阶段。法院可依法直接审查企业是否具备破产宣告的条件,作出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

企业宣告破产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经营管理不善;

2.严重亏损,且是由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对于法院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当事人是不能提出上诉的。如果有异议,可以向做出裁定的原法院申请复议。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 破产宣告后相关事项的处理

为防止破产企业的资产流失,法院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依法对下列相关事项及时处理:

1.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2.在破产企业中指定留守人员,由其协助法院、清算组维护破产企业的财产安全,提供有关债权、债务方面的材料。留守人员包括企业的原法定 代表人、财务主管、财物保管、保安等;

3.通知破产企业的开户银行(附破产裁定书副本),撤销破产企业银行账户,并将资金余额划入指定账户(一般为清算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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