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2]5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
为了推进国有企业破产工作,妥善分流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办法
抄送:北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使企业破产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企业兼并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试行)》申请破产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政策,按规定核定预提实行社会化管理人
员各项保险福利费用,核定并清偿破产企业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借(垫)支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工伤人员的接收、管理工作。
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按规定办理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工伤人员、金、工伤保险待遇和医疗保险
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支付手续。
第四条企业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依据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分
流安置方案。方案应包括:
(一)职工、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
(二)职工、离退休人员分流安置措施和去向;
(三)工伤职工基本情况及分流安置措施和去向;
(四)安置职工、离退休人员所需经费,筹措办法以及各项费用预提数额;
(五)企业及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和拖欠情况;
(六)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退休费、医药费等情况及解决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