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和中集恩怨难了 外企首次起诉破产清算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教授李曙光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新的《》于2007年6月份正式开始施行,而新的《破产法》中没有“清算组”一词,而是称为“管理人”。而此案正是发生在新旧《破产法》的衔接之间,对于发生在新旧法衔接之间的破产纠纷案件,会由一些衔接之间的相应法律来解决。
中集集团在产业扩张引发的官司近来步步升级。据了解,瑞银集团旗下瑞华投资控股公司(下称瑞华)起诉中集三个子公司的案件将于今年8月中旬开庭审理,瑞华和中集集团方面的恩怨如何收场值得关注。
7月18日,瑞华起诉扬州通运集装箱有限公司(下称通运)破产清算组的案件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该案是新《破产法》正式实施后第一例大型外资投资集团起诉企业破产清算组的案例,对促进国内企业规范破产有着深远意义;而此案无论结果如何,对长期以来在一定程度上依靠托管、租赁、兼并模式进行扩张的中集集团都是严重挑战。
瑞华和中集的恩怨
一个是国际大型财团,一个是中国集装箱行业霸主,瑞华和中集集团本来应该是井水不犯河水,但因为通运这家公司,让二者陷入诉讼漩涡。
2005年11月瑞华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手里买到江苏省一个约8亿元的不良资产包,其中通运债权4亿元、通利1亿多元,成为通运、通利最大债权人。当时通运资产已经被中集租赁,通利被中集托管经营。
瑞华是通运的最大债权人,中集集团方面则是通运的托管租赁方。去年10月,通运被宣告破产时,瑞华以中集集团等关联方托管租赁通运,转移通运主营资产而导致通运破产为由将中集集团母公司等三家关联方告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运被宣告破产后,其持有的扬州通利集装箱有限公司51%的股权被转让给中集集团关联企业,瑞华认为,通运清算组处置通运股权不符合法律程序,侵害了债权人利益,于今年6月8日将清算组起诉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知情人士告诉《华夏时报》记者,其实在通运清算组拍卖通运破产财产时卖财产和买财产的是一家。他说:“清算组是通运公司的上级,就是破产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破产企业的控股股东是中集,买也是中集下属公司买的,买卖是一家。”
今年1月12日,瑞华就将中集集团母公司等三家关联方告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华在起诉书称,中集系几家公司通过控制通运,通过一系列不正当关联交易转移通运主营资产,导致其债务人通运被宣告破产,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1亿元。6月8日瑞华将清算组起诉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清算组违法
记者在拿到的起诉书上看到,瑞华的主要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拍卖通运财产的行为无效。
瑞华的委托律师祝阳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他们认为,一、被告擅自处理抵押财产,侵犯原告依法享有的别除权。二、被告未经瑞华会议通过擅自处理破产财产,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他说:“它(通运破产清算组)不经过我们(债权人会议)的同意就(把破产财产和抵押财产)卖了,就存在低卖或贱卖的情况,这样债权人的利益肯定是会受到损害的。”
记者经过多方调查最终了解到,通运与中国银行(3.49,-0.02,-0.57%)扬州分行(以下简称扬州中行)先后签订了4份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2002110523、98111037、011110910、011111216号。通运公司确认,截至2003年12月20日,共计欠扬州中行贷款本金4500万美元。
为保证通运公司如期履行上述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偿还义务,通运公司与扬州中行分别签订了抵押合同,将诉讼中涉及的财产和权力抵押给了债权人。2004年6月25日,中国银行将该部分债权划拨到信达资产管理公司,2005年11月瑞华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手中买到这个资产包,瑞华依法成为上述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对上述抵押物享有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