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商标审查制度改革的追踪情况
自2007年10月1日起,英国知识产权局取消相对理由审查的商标注册审查制度正式实施。从9月3日起,英国知识产权局在伦敦、伯明翰、曼彻斯特、利兹以及格拉斯哥等英国主要城市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与实施新审查制度相关的宣传与培训活动,以保证商标申请人尽可能全面地了解商标审查制度以及与此相应的异议与无效程序的新变化。
新的商标审查制度主要有以下变化:
自2007年10月1日起,英国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官将不再以可能存在冲突的在先商标而主动驳回在后申请商标的注册,除非在先商标的所有人能够在异议程序中成功阻止在后申请商标的注册。
作为商标审查程序中的一部分,商标审查官仍然会对商标注册簿进行检索,并且将检索结果寄送申请人。如果审查官认为在后申请商标与已经存在于注册簿中的在先商标有潜在冲突,则收到检索报告的申请人必须做出选择:或者继续申请注册程序,但对其申请注册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进行限定,以避免与在先商标冲突;或者撤回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申请人在收到商标查询报告后,有2个月时间对报告中陈述的与在先商标冲突的问题做出反应,如果两个月内不做答复,则商标局将认为申请人选择继续其新申请的注册程序,该申请将被公告。此处的2个月时限可以应申请人的要求予以延长,当然,申请人需要提供充足的理由。
如果申请人选择继续其申请商标的注册程序,商标审查官将于该商标注册申请公告之日,通知其在注册簿中发现的所有在先商标所有人。同时,商标审查官也会同时通知在先的英国商标的所有人以及那些选择要求寄送查询报告的在先欧共体商标所有人。
一旦商标注册申请被公告,任何在先商标或其他在先权利的所有人,如果认为该申请商标的使用将对其在先商标或在先权利构成侵害,都可以就该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成立,则商标申请人将负担有关异议费用,而且其商标申请将不能获得注册。
附件:2007年第1976号指令
本指令依据1994年商标法案第8条之的规定而制定,并已经过议会决议通过:
1.本指令可称为“商标指令2007”,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2.商标注册官将不会依据1994年商标法案第5条驳回商标注册申请,除非在先商标所有人或者其他在先权利人对该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
3.1994年商标法案第37条制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4.商标注册官在依据1994年商标法案第37条之所进行的审查过程中可以对在先商标进行检索查询,以将其发现的已经存在的在先商标通知商标申请人和其他商标权利人。
5.依据1994年商标法案第47条之所述的相对理由,可以申请就商标注册宣告无效。提出前款无效宣告的申请人限于:
以第47条之所述理由提出无效宣告的,申请人限于在先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人;以及在先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所有人或者被授权使用人;
以第47条之所述理由提出无效宣告的,申请人限于其他在先权利的所有人。
依据1994年商标法案第47条之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应当受到本条款限制。
6.过渡性条款
在本指令生效之前公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适用上述第2到4款的规定。
对本指令生效之前公告的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不适用上述第5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