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教育影片各类稿酬的暂行规定 [失效]
发文单位:广播电影电视部
文号:广发影字[1990]670号
发布日期:1990-9-20
执行日期:1990-7-1
失效日期:2003-12-17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影创作人员的正当权益,繁荣科学教育影片创作和不断提高影片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学教育影片各类稿酬的数额,电影制片厂应在本规定稿酬标准的幅度以内,根据作品质量的高低和创作的难易自行确定,在影片完成并审查通过后,一次性付给作者。
第三条稿酬标准
文学剧本:
1—2本为一部每部150—400元
3—5本为一部每部200—600元
6—10本为一部每部400—1,000元
分镜头剧本:
1—2本为一部每部100—300元
3—5本为一部每部150—450元
6—10本为一部每部300—700元
科技简报:科技简报以一本为计酬单位,每本100—250元。科技简报每本一般以三个主题计算。每个主题按每本稿酬的三分之一计酬。
音乐作曲:
1—2本为一部每部100—300元
3—5本为一部每部200—400元
6本以上为一部每部250—500元
自行选曲:各厂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付给选曲编曲者一定报酬,一般以每本1 0—20元为宜。
海报:每张50—120元
科学顾问、技术指导酬金:每部总计100—500元
第四条联合创作的稿酬支付办法导演和摄影共同进行分镜头,摄影一般参与稿酬数额的30%分成,摄影在分镜头时有更多贡献者,也可获得较多分成,但不应超过稿酬数额的40%。
如二人以上联合导演,由联合导演者根据各自的贡献自行确定新的稿酬的分成。
第五条凡由厂或编导部门正式约稿或投稿准备采用的科学电影文学剧本,在所约作者交出剧本初稿,或请投稿的作者做过较多修改的文学剧本,因未达到拍摄要求决定作退稿处理时,可以根据作者创作或修改过程中所付的劳动量,经编导部门负责人批准,酌量付退稿费,但退稿费限于40—150元。上述剧本达到拍摄要求,而由于非作者原因作退稿处理时,退稿费可酌情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以不超过退稿费限额的30%为宜。
第六条科教电影剧本被采用后,应付给剧本的责任编辑编辑费20—100元。其数额可根据责任编辑所付劳动量的大小、难易程度,由编辑部门负责人确定。如果该剧本的编辑人员参与了文学剧本的写作而获有稿酬分成的,一般不再发给编辑费。
编辑部门人员每选成功一个主题可付给选题费20—50元。每个选题费的数额由编导部门确定。如果选题的编辑人员参与了该选题剧本的写作而获得剧本稿酬时,则不应再发该选题的选题费。
第七条凡获得“广播电影电视部优秀影片奖”的影片,可提高其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的稿酬标准,提高幅度不超过原定稿酬标准的30%。
第八条凡领取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音乐作曲和选曲稿酬的作者、导演和音乐编辑,不再发给厂里规定的奖金。
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解释。
广播电影电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