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园区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试点园区:

根据《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局将于近期对试点工作期满的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截止2008年底,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园区试点工作期满的 园区。

二、验收及评价方式

鉴于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以我局与副省级以上地方政府共建的方式开展,因此验收及评价工作由我局与共建的地方政府共同组织,采取委托专家组对试点园区进行现场验收及评价的方式进行。

我局与共建地方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可委托园区所在省知识产权局负责验收及评价工作的组织工作。

三、验收及评价的主要内容

验收的主要内容

根据试点园区工作方案中设定的目标和内容,对目标完成度进行考核验收。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未通过验收两类。

评价的主要内容

对试点园区知识产权工作整体情况进行评价。具体评价指标见《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评价参考指标》。评价的结果作为试点园区入选示范创建园区的重要依据。

四、其他要求

准备相关资料,包括:

1.提交试点工作总结及试点工作典型经验小结;

2.填报试点园区目标完成度考核验收表;

3.提交《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评价参考指标》中要求提供的资料。

请各有关试点园区根据准备情况,提出验收时间意向,于9月19日前报我局协调管理司。我局将根据各园区报送的时间意向,统筹安排验收时间。

申请开展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的园区,在验收及评价工作结束后,根据《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向我局报送申请及相关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1.截止2008年底试点工作期满的园区名单

2.试点园区目标完成度考核验收表

3.《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评价参考指标》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联系人:协调管理司 姜 伟

电 话:010—62083585

传 真:010—62083094

关键词:关于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