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告的商标有异议应当怎样提出
【商标的公告】对公告的商标有异议应当怎样提出
对商标提出异议,是指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被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是对将要核准生效注册商标提出的否定。异议人既可以是商标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后,应当将异议书副本及时送达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和答辩书后,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依法审理。对于理由充分的,裁定异议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对于理由不充分的,裁定异议不成立,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
如果对商标局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复审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
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