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有严刑峻法 不治金融犯罪
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可谓空前。 在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中,有多项内容涉及加强打击金融领域犯罪内容。此举表明,政府高层已经意识到金融领域犯罪态势严峻,非严刑峻法不能治之。 比如扩大反洗钱犯罪范围,比如虚构事实骗贷,比如严惩骗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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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可谓空前。在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中,有多项内容涉及加强打击金融领域犯罪内容。此举表明,政府高层已经意识到金融领域犯罪态势严峻,非严刑峻法不能治之。比如扩大反洗钱犯罪范围,比如虚构事实骗贷,比如严惩骗取出口退税等等,在所提交的案卷中,对犯罪特征、量刑尺度等均有详细描述。可以看出,在对上述金融犯罪进行有力的惩罚措施的同时,法律对金融犯罪所设定的条件要比以往更为严格。一系列行动说明,中国政府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打击金融领域犯罪活动的紧迫性与必要性,也越来越注重运用法律手段防范金融风险,打击金融犯罪,保障金融安全。在新旧体制转型过程中,由于金融市场具有大规模的资金融合及超前性、投机性、风险性等特点,加之市场运作尚缺乏强有力的宏观调控,金融监管薄弱,金融无序现象比较突出,以致金融领域中的贪污、诈骗、贿赂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有了明显的增加。因此,对金融犯罪的特征、现状及其产生原因进行研究分析,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金融领域中的犯罪防治机制,以便及时化解可能引发的深层次问题,是当前金融和法律研究领域迫在眉睫的问题。我们知道,参与金融犯罪活动的主体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对有关业务知识有较深的掌握,并且大多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因此其规避法律的能力较强,容易形成“社会保护伞”。此外,金融领域中的犯罪活动与经济犯罪活动的总体特征一样,存在着较高的犯罪隐患,而这种犯罪隐患的大量存在,给社会群体和个体带来极大的负效应,助长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和冒险意识,使犯罪活动不断升级。这种负效应还使那些不稳定人员的是非界限更加模糊,故而模仿,诱发更多的金融犯罪。在1997年以前的刑法中没有独立成章的金融犯罪规定,其他法律规范也大多为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不仅法律效力层次低,而且配套性差、过于笼统,缺乏系统性、具体性和可操作性。而近几年来,国内金融漏洞及重大金融犯罪活动不断发生,令人触目惊心。重大的金融漏洞及相应犯罪活动的出现,其主要原因和我国现行金融市场体制、运行机制及管理模式所存在的弊端及个人道德非常有关,而法律的空白更是诱发犯罪的深层次原因之一,而此次国家加大力度,从法律层面对金融犯罪进行推进应该说是遏制金融犯罪,稳定金融安全的一剂良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