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法定依据有哪些,债务转移什么条件下会成立
债务转移法定依据有哪些?
(一)《合同法》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所谓合同义务的转移,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债务人移转债务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地位成为新债务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现象。该条规定的合同义务转移制度为当事人约定债务转移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债务是可转移的,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转移。
(2)约定债务转移的以债权人同意为必要条件。
(3)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转移前之合同关系消灭,转移后的合同关系产生。
(4)合同主体已经变更,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二)其他法律规定
根据债务转移的基本理论和《合同法》关于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债务转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债务,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债务承担。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承担,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时才发生转移的效果。诉讼中的债务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担。
2.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①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②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③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3.形式要件
依据《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依照其规定。
4.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份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条规定要求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现行许多人误以为债务转让方式只有一种,即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后再经债权人同意。同意是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所以《合同法》这条规定债务转移的方式还应包括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务人同意及债务人、第三人和债权人三方相互或共同达成协议的方式。
5.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对债权人生效。这主要是因为债务作为一种义务乃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如果允许债务人随便处分或者转让其债务,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就很难保证。倘若合同义务受让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不佳,那么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就根本不能实现。因此,《合同法》明确要求“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转移什么条件下会成立?
债务转移成立必须满足:一是原债务是有效存在的债务;二是发生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三是涉案债务转移已经债权人同意;四是涉案债务转移合同没有特别的批准条件和限制。债务转移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其原因在于:一是民法典合同编没有关于债务转移要经过债务人同意的规定,合同法明确规定债务转移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对于是否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是法律公正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正确规定。二是债务转移成立以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债务人是履行义务的一方,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即意味着其不再履行义务,对其无害而有利,其没有不同意的理由。
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有何区别?
一是构成要件不同。债务转移是债务人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方,在被转移义务范围内,债务人脱离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原有合同主体被取代,合同变更,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第三人代为履行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还款义务,原有合同关系仍保持原样,只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变为第三方。而债务加入是第三方加入到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来,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同时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第三方与债务人承担的合同义务系同一内容,债权人接受即可。
二是债的承担主体不同。债务转移中,债务人的地位被第三人取代。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债务人不变。债务加入中,债务人地位不变,依然须承担债务,但合同的义务主体中加入了第三方,与债务人连带的承担责任。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债务转移中,债权人与第三方形成了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有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债权人可要求作为新债务人的第三方承担合同义务,而不再享有要求原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的权利。第三人代为履行中,仍是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起作用,债权人不能对第三人提出履约要求,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行为负责。债务加入中,在原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第三人加入到原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形成连带责任,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则和债务人共同承担法律后果。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一并转移】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