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
【委托招标代理合同】重庆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施工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签约时间:2005年 月 日
签约地点:重庆市 县
委托人:
受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总 则
1.1双方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及重庆市有关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招标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各项法律法规。
1.2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招标工作及招标全过程的保密工作。
1.3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在本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全权代理 县重庆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的有关招标事宜。受托人应诚实守信,认真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双方共同确保招标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条 委托招标代理范围和招标方式
2.1本次代理招标范围为: 县行政区域内的重庆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施工招标。
2.2代理内容:本工程施工招标,包括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资格审查,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起草评标报告,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助签订同合,对招标人进行后期服务。
2.3代理招标范围以委托人实际委托的范围为准。受托人不得超出委托招标范围行使职权。
2.4招标方式:根据国家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和本项目特点,依法确定本次招标的方式为 招投标。
第三条 委托人职责与权利
3.1提供本次招标所需的文件资料如下,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项目有关审批文件;
资金来源;
招标的技术及商务方面的具体要求;
招标工作所需的其他文件资料。
3.2提供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审定受托人制定的招标工作计划。协助受托人制定资格预审文件,对投标人按规定组织资格预审。
3.3协助受托人完成招标工作所需的各种报批文件和相关材料。
3.4负责协助受托人拟订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送有关部门审核、备案。协助受托人组织现场踏勘、进行招标答疑。
3.5按规定参与开标、评标的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3.6根据评标委员会形成的《评标报告》,按国家及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中标侯选人,报有关部门公示后,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3.7根据《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进行技术、商务谈判并签署合同。
3.8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提供优质服务。对受托人服务不到位,有权没收乙方服务保证金。
3.9履行委托人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四条 受托人职责与权利
4.1受托人在处理与本招标工作有关的一切事务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招标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将委托人的利益放在首位,运用自身的专业技能为委托人做好招标代理工作,并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
4.2受托人负责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标准,经委托人确认后报招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进度要求,认真制定招标工作计划。
4.3负责发布招标公告或发放投标邀请函。
4.4审查报名的投标人资质、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业绩等资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预审工作及结果报告。
4.5向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发放招标使用图纸及相关资料,收取相应费用。
4.6组织现场踏勘工作。
4.7负责组织标前答疑会或进行书面答疑。负责整理答疑资料,形成澄清文件或者修改的招标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通知所有的潜在投标人。
4.8与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共同确定评标原则和评分方法,确定评标的具体标准。
4.9协助委托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4.10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检查其符合性;组织并主持开标会议。
4.11根据招标结果,按规定进行公示,发放中标通知书及未中标通知书。
4.12协助委托人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及草拟合同。
4.13有权要求委托人对招标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及时与委托人协调解决招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其它费用
一、招标代理费双方协商,同意按下述 方式进行计费。
双方同意按国家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下浮 %计取,合同金额 万元。由受托人向委托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双方同意按国家批复概算核定的招标代理费用计取,合同金额 万元。由受托人向委托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服务费包括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资格预审,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对招标人进行购后服务等费用。甲方自行支付的有关费用除外。
二、当招标过程中出现流标时,受托人投入的会务费用按以下条款处理:
因委托人或受托人责任引起的流标,由责任方承担会务费用。
因委托人及受托人共同责任引起的流标,双方各承担会务费用的50%。
因投标人引起的流标
1、投标人无违规或违纪的行为,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承担会务费用的50%。
2、因投标人违规或违纪的行为,由委托人从投标人保证金中扣除,支付受托人。
三、招标代理费用支付方式:合同签字生效后7日内,按合同约定金额预付30%计 万元,招标评标报告送有关部门备案后3日内支付60%计 万元,尾款10%在施工单位进场开工建设后15日内付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重庆市有关规定,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合同的签署
本合同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由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行生效,全部招标代理工作完成,且中标通知书发出并结清款项后自动失效。
未尽事宜可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争议解决办法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应友好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重庆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解决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委托人: 受托人:
代表人: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二OO五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