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货物合同格式条款需要注意的问
首先,运输公司是否尽到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涉案的托运单分为正反两面,正面寄件人栏内有电子公司经办人的签名,该栏同时以打印体标注有“同意接受背页所载之条款”的字样,背面则记载有运输条款。由于“同意接受背页所载之条款”这段文字紧邻寄件人的签名,足以引起寄件人的注意,故应认为,运输公司已经尽到提示义务。电子公司的经办人在托运单上签字,应视为其自愿接受合同条款。
其次,运输公司是否通过该条款免除了自己的责任、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就货物运送过程中存在的灭失风险问题,合同法原则上准许当事人自行作出利益安排,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因此,本案运输公司在格式合同中规定,对于丢失的货物按运费额的3倍予以赔偿,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不属于以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情形。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还提出了赔偿条款不公平的问题。我们认为,交易中的公平不仅应考虑一般的道德准则,更要平衡交易双方的利益关系,即要贯彻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的经济原则。运输公司在格式合同中所确立的按运费一定倍数计算赔款数额的方法符合正常的交易观念,其风险负担原则基本合理,应不构成对公平原则的显着违反。
实践中,托运人在托运单上签字时往往对托运单的背面条款未能详加注意,而想当然地认为货物丢失后运输公司会按照货物价值来赔偿,或者虽然意识到了格式条款的存在,而心存侥幸,缺少风险防范意识,这是非常不利于对自己权益的保障的。
托运人应该提高合同意识,认识到托运单本身就是一个合同,在上面签字也就意味着你接受了合同条款、与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你的权利就要根据托运单上的条款来确定。因此,托运人应详细阅读托运单背面所载条款,并应知晓这些条款所包含的真实意思和可能产生的实际后果,在清楚这些条款内容之后再根据托运货物的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托运以及以何种方式托运的决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