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积极意义
【无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积极意义
应当说《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扩大和话语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是顺应时代潮流的。综观西方国家的劳动立法,法国、德国、瑞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上述国家和地区均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主导形式,在法律中明确限制了定期劳动合同适用的范围及适用规则。这些做法有利于企业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使员工具有较强的职业稳定感,并能促使其在职工上有所发展,同时可以防止企业过渡使用劳动者黄金年龄从而维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使企业能长远发展。[1]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我国劳动合同短期化严重。据调查,劳动合同中有固定期限的占70﹪以以上,其中以短期合同为主,三年以下的占80﹪左右,占劳动合同总数的60﹪左右,其中一年期限劳动合同非常普遍,而在一年期合同中,一个一签的劳动合同又占相当的比例。而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仅占20﹪左右,多集中在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只有3左右。[2] 这种短期化合同所带来的问题是严重的:劳动者缺少稳定感,难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劳动者素质得不到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难以提升;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影响社会的稳定。正是基于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和与西方国家的劳动合同规定接轨,我国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加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增强了职工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