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复有关宗教团体房屋产权问题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84年7月19日函悉。关于国发188号文件中所说宗教团体房屋的产权问题,是指解放后我人民政府正式承认的各宗教团体房产,即:①各地土改后正式登记为寺庙教堂财产的;②51年前后各地根据1950年12月29日政务院《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登记条例》对天主教、基督教实行专门登记时登记的宗教团体房产;③各地政府正式承认的其他宗教团体或寺庙教堂的房产。“大跃进”中,各地宗教团体迫于当时的形势曾“献堂”、“献庙”,由于当时在宗教工作战线“左”的错误已经开始出现,不能作为产权转移的依据。那时“献”出的堂和庙及其附属房屋的产权,原则上仍应属于宗教团体,但在使用上如何处理,可根据各地目前实际情况经过协商妥善解决。“文化大革命”期间占用的寺观教堂及其附属房屋,不论其是否已办转交手续,应在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的前提下一律退还宗教团体。

鉴于佛道教的寺庙宫观情况十分复杂,1981年1月27日我局与最高人民法院曾联合复函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宗教事务局,原则上同意上海市所提出的处理意见,汉民族地区可参照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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