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233万元的出资权益到0的启示

从4233万元的出资权益到0的启示 从4233万元的出资权益到0的启示 一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纠纷上诉案,该案涉及中外双方在合资企业成立过程中的出资缴付问题。由于外方未按期缴纳出资,其4233万元出资归为零,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更确认其违约事实,并要求追缴未到位资金 从4233万元的出资权益到0的启示

从4233万元的出资权益到0的启示

一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纠纷上诉案,该案涉及中外双方在合资企业成立过程中的出资缴付问题。由于外方未按期缴纳出资,其4233万元出资归为零,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更确认其违约事实,并要求追缴未到位资金1924万元长达7年按月息2%计的利息 。

约定分期出资的情况下,不能因为企业经营不善而不缴纳后几期出资,否则会被认定为违约。

在本案中,外方在缴纳了前三期共4233万元的出资后,由于公司经营情况不理想且希望政府政策支持为由,没有按期缴纳第四、五期出资。而中方提出外方违约诉讼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支持,并最终由法院裁定的方式将外方在合资公司的权益作为赔偿金给了中方,4233万元的前三期出资归为零。

在实践中,往往有本案外方一样的情况,合资的一方由于合资公司经营不理想或其他原因,不想再按照合资合同投入更多的注册资金,但是不缴纳出资又是违约的。那么,如何在公司成立之初,在合资合同中作一些预先的安排呢

笔者建议,针对这种情况,无论是中方还是外方,都可以对其投入合资公司的出资设定一些先决条件,如合资企业的亏损应少于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如合资公司应享有政府曾允诺的优惠政策,合资公司双方应就某些安排达成一致意见等等。即使任何一方依合同约定还有几期出资,只要合同中约定了这样的条件,那么在争议发生时即有据可依,而不被追究违约责任。本案中,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没有认可外方提出的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理由,但认为合同法中此类抗辩权的规定可以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的履行。这也认可了合资合同设定这样条款的合法性。

在法院认定外方违约后,中方通过法院执行程序,成功地将合资外方的权益作为赔偿金转给了中方,并单方面将合资公司变更为内资企业,从而使外方4233万元的投资权益归为零。通过法院执行的方式变更合资合同一方,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且更能够避免单以行政手段变更可能导致的纠纷。

在沸沸扬扬的北京二商集团有限公司状告商务部行政诉讼一案 中,商务部认为北京市外经委仅凭合作公司一方的申请,就单方面更换合作企业股东,且理由并不充分,因此,撤销了北京外经委同意更换合作公司股东的批复。

在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另一起案例 中,合资公司中方企业主管部门以行政手段将合资公司中方股权调整给其所属另一企业,法院也认定这样的行政行为未遵循法律规定,未经合营企业另一方和董事会决定,且未经审批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单方面转让股权不发生股权变更的法律效力。而且,法院还否定了国有资产管理局所发文件 在本案的适用效力,认为应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准。

笔者注意到,在引起媒体注意的四川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作为百事可乐公司的外方也一直质疑合作中方的变更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由于仲裁一案目前尚在进行中,我们无法确知其间详情,但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上述一案的判决应对纠纷双方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4233万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