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刀杀人催款兵法(二)

借刀杀人这一兵法的古文解语是:“敌已明,友未定,引友杀敌,不自出力,以《损》推演。”意思是说:在敌方的情况已经明朗,而盟友的态度还不稳定时,要诱导盟友去消灭敌人,以保存自己的实力。这一兵法是按照《易经》损卦中关于“损上益下”的道理推演出来的。

这一兵法的关键在于一个“借”字,也就是说要善于利用第三者的力量。

借刀杀人这一兵法应用于催款活动中,关键亦在借助及利用第三者的力量,顺利讨到应得款项。催款者们一旦掌握了“借刀杀人”的精要,当会变化无穷,奇招迭出,以“四两”的微力拨动“千斤”难讨之债。

借刀杀人催款兵法中借力也是多方面的,可惜政策、借形势、借上级支持、借舆论宣传、借人情、借信誉等等。可借范围之在,足可为实施本兵法提供广阔的用武之地。

借助“人情”催款

借“人情”在催款活动中是极为广泛运用的一种“借力”。

利用人们社会交往中的情感因素,调动债务人的积极性,使之自愿履行债务的方式,可称为“人情催款”。

与债的关系相联系的情感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直接的情感关系,另一种是通过第三者使双方当事人连结起来的间接情感关系。

从债务人的立场看,借助与对方当事人有情感联系的第三人以达到讨债目的,不是正面攻打“堡垒”而是迂回包抄,攻打外围,走外围路线。

利用人情实施催款,关键之点是“制造”一个债务人“抹不下这个情面”的局面,它可以因肌肤之亲、血缘之亲、类血缘之亲、超血之亲、利益之“亲”等众多因素而产生。善于发现、善于发掘并善于利用便可成为催款人手中的一大法宝。

借助“权力”催款

权力,在社会生活中是一个饱含范围十分广泛的概念,公民有法律所赋予的公民权,法人拥有受法律保障的法人权,国家拥有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公共权。

债权人借助自己手中的或第三人手中的权力对债务人实施强制或变相强制,通常是实现债权的有效方式。

债权人能否借助“权力”对债务人实施讨债,关键在于其实施行为是否具有法律的依据,是否合法。非法的讨债行为不仅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且由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实施人还须负赔偿的责任。

借助新闻媒介催款

在新闻媒介上对逃债、赖债者予以曝光,限期履行,是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采用的有效的催款方法。

债务人拒绝履行债的义务,一拖二逃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不容许的。正因为如此,债权人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程序,请求强制执行。

总而言之,借刀杀人催款兵法运用之妙,存乎一心,催款者不可不慎用之。

古代思想家荀子,在《劝学》中有这样几句警句:“登高而招,臂非加长也,而见才远;顺风而呼;声非加疾也,而闻者彰;假舆马者;非利足也,而致千里;假舟楫者,非能水也,而绝江河。君子生非异地也,善假于物也。”最后一句,点出了善于借助外力,借助客观条件的重要性。荀子揭示的正是“借刀杀人”这一兵法中精要,“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在生活中要善于借助各种力量,在经济生活,在催款活动中更应妙用此兵法,但笔者要提醒诸公注意的是:使用此兵法时,当慎之又慎,刀可杀人,也可自杀。

关键词:杀人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