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型债务案件如何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
夫妻型债务案件如何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当前,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主导的优化执行权配置的措施,为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提供了组织保障,立足裁决权和执行权分离的原则,全国上下各级法院都在执行机构内部建立了比较完整的裁决和异议审查机构,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往往就由此机构来行使。笔者认为其程序模式应该是这样的:
1、由申请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追加被执行主体是执行裁决行为,与审判权具有相同性,因此其具有被动性、中立性,执行机构不宜直接依职权追加被执行主体,被执行主体的追加只能由申请人的申请来启动。如被执行人自己申请追加,执行法院也应将这一事实告知申请执行人,由其自行决定。
2、听证程序
民事执行听证也有人称“开庭执行”,属于司法听证的范畴。不论在法学理论上其和行政听证哪一个出现得更早,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民事执行听证是在行政听证大兴其道后才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的,民事执行听证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或提出某种申请,执行法院通过一定的程序听取当事人、案外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接受其举证的司法活动。民事执行听证应当是事前听证,在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之前举行。基于申请人的申请,执行机构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以此决定是否追加。民事执行听证的结果是决定是否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其实质是对债务性质的认定,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实施时一要保持其公开性,不但要公开进行,还要公开案件的相关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资料外,要全部公开;其次要贯彻回避原则,即执行案件的承办人不得作为听证组织的成员。在运行程序上,一般应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双方陈述;二是由双方举证、质证;三是双方发表自己的综合意见;如争议较大的可组织双方进行有针对性的辩论。听证结束后,由合议庭合议做出是否追加的裁定。因追加被执行人是对权利的处分,涉及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的实体权利,裁定中应引用实体法的规定。
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作出后,因无救济即无权利,应当给予当事人救济的权利,是否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应当赋予当事人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不予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生效后,还应给予申请人以诉权,告知其在一定期限内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针对被执行人的配偶提起诉讼,在期限内起诉的,执行机构继续查封、冻结措施,案件中止执行;在期限内未起诉的,解除查封、冻结的财产,案件按规定做相应的处理。
3、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王飞鸿法官的观点认为,执行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后,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但是笔者个人认为,在当今适用这种程序仅限于如不及时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当事人有转移、隐匿财产可能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机构如不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其在裁定中就不能列其配偶为被执行人,有协助义务的机构即可据此不履行协助义务,造成执法过程中的阻却因素,也是不严肃的。执行机构直接作出追加裁定后,查封、冻结了相应的财产,应及时向被执行人的配偶送达追加裁定。同样,裁定中要赋予其救济的权利,即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待裁定生效后,才能处分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