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债原理透析
逃债原理透析
债,作为法律上的概念,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在非法律层面上,一般人均把债理解为一方当事人因某种事由产生的拖欠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金钱或财物的关系。本文主要也就是针对财物之债而言。
逃债则是近几年出现的一种经济现象。逃债是指债务人或债务相关人通过各种本质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能够引起债的事实、法律状态发生改变的以达到不还债务或少还债务之目的的行为。逃债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它导致了债权人增加了实现债权的成本甚至无法实现债权,使企业产生了不良资产,使市场信用受到了质疑,使市场交易充满了危机,使金融秩序受到了破坏,使法院执行面临诸多的困难等等。
从债的特性角度推导出来的逃债原理
债作为一种民法上的制度,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而这些债本身的特殊性,将有可能成为逃债的有力武器。
1、债权相对性原理。
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其本身就存在某些限制。当普通债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普通债权往往被置于次要地位。主要有:
物权优先原则。债务人为了逃债,虚假设立了另一物权用以对抗债权,致使债权最终无法实现。
特种债权优先原则。债务人为了逃债,虚假设立了特种债权用以对抗普通债权,致使普通债权无法实现。
2、债权相容性、平等性原理。相容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同时存在数个债权人;平等性是指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之分。由于多个债权相容而平等,可是,债务人清偿债务却是自然会存在一个先后顺序的,于是又衍生出了“多个普通债权自然有序原理”。当同一个债务人面对多个债权人时,各个债权之间虽然在法律上是不存在先后次序的,但客观上是自然会存在着先后次序的。个人债务人可能会依照先履行先清偿,先到期先清偿原则进行逃债。法人债务人则有可能会进入到破产程序中,在破产程序中实施逃债。
从债的主体角度推导出来的逃债原理:
1、主体特定性原理。
债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主体有特定性,债权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主体也是特定的。一般情况下,债权人要实现债务,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主张债权。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要逃避债务,只要其能够做到“金蝉脱壳”,就能够逃避债务。主要表现为利用股东与公司、公司与员工、丈夫与妻子、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等主体间的特殊关联关系进行逃债。
2、法人资格原理。
企事业单位取得法人资格之后,则具有了相应的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一般情况下法人的出资者或发起人不承担责任。正是由于这个原理,可被债务人用以逃债。常见的手段为破产逃债。
3、主体转换原理。
以有足够偿债能力的A主体的名义产生了债务,但经过各种策划运作,债务实际承受主体变成了另一个没有偿债能力的B主体。主要手段有:利用企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分立合并、公司收购、合同转让等。
4、主体消亡原理。
由于债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体才可以主张债权。故而,又可以衍生出另一个道理,即如果债权人无法找到特定的债务人或者特定的债务人已经消亡,那么,作为债权人要实现债权,将是非常困难的。常见的此原理派生出来的逃债手段有:“失踪”逃债、“自杀”逃债、“遗嘱、遗赠”逃债、“继承”逃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逃债、“注销”逃债等等。
从债的内容角度推导出来的逃债原理:
1、自始无效原理。
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设计圈套使双方民事行为或合同被撤消或被认定为无效,因为无效或被撤消系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于是乘机逃债。
2、合同抗辩原理。
合同当事人滥用合同法赋予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抗辩权利或者债务人假造合同法上或合同约定的有关抗辩事由,用以对抗债权人的主张,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从债的履行角度推导出来的逃债原理:
1、履行不能原理。
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的能力。为了实施逃债,债务人转移财产,或赠与、低价转让财产,或将其怠于行使对第三人拥有的债权,使债务人处于客观上无力偿还债务,使得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合同法已经专门为了防止此类逃债行为的发生而设立了“撤销权”和“代位权”制度。但要实现“撤销权”和“代位权”,还是会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的。
2、瑕疵履行原理。
债务人故意不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方式、时间、地点来履行债务,使债权人的债权受损失,从而达到其逃债的目的。
3、迟延履行原理。
债务人能够履行而不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履行债务,而是拖延时间,以此达到逃债的目的。
4、违约毁约原理。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债务人经过综合平衡利益,认为违约毁约所得到的利益要远远大于因违约毁约要承担的相应责任,债务人因此选择拒绝履行的方式来实施逃债,使债权人的原计划的债权利益落空。
从债的担保角度推导出来的逃债原理:
1、担保落空原理。
为了实施逃债、帮助债务人逃债或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债务人或担保人设计圈套,使本来视之为正常的担保变为无效或被撤销,使得债权失去了担保,致使最终债权无法实现。
2、担保冲突原理。
对同一标的物设立了多个担保物权,各个担保物权之间发生了冲突,导致了对债权人的担保失去了现实意义。
从债权司法救济角度推导出来的逃债原理:
1、程序缺陷原理。
债务人为了实施逃债,利用了协商、仲裁、诉讼程序的机械性、期间性等特点,赢得了逃债的时间或逃避、免除了债务。
2、举证责任原理。
债务人利用举证责任有关原理,使债权人由于无法举证或证据失效,导致债权人不能实现债权。
3、司法权威原理。
利用司法行为的确定性、拘束力、权威性等原理,债务人通过司法人员实施虚假司法行为,最终达到了逃债的目的。
4、公证效力原理。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对某一法律行为、某一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证明活动。债务人可能会借用“公证”实施逃债。债权人即使明知公证的内容不是事实或者系隐含非法目的或因素的,因为公证具有特殊的证据效力、强制执行力等特点,要实现债权将困难重重。
从债的消灭角度推导出来的逃债原理:相互抵消原理。
债务人不恰当地适用抵消的方法实施逃债。
从其他角度推导出来的有关逃债原理
2、善意第三人原理。
为了保护交易稳定,在很多法律中均设置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在这种善意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法律选择了保护善意第三人。而这也是容易被债务人用以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
3、物权登记原理。
利用不动产、准不动产产权登记制度的机械性、滞后性等缺陷,实施逃债。
4、价格评估原理。
债务人为了逃债,往往利用财产价格的不确定性以及我国价格评估中介机构的不规范现状,低值高估或高值低估财产价格,借以逃债。
5、债转股原理。
本来,债权与股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权利,债权是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而股权则是指出资者对于公司所拥有的分红权和参与管理权。两者之间本是不可逾越的。在债权无法实现的现实情况下,债权人将债权放弃,获得股权,其本身就是属于不得已而为之的“下策”,在债转股过程中,很容易产生逃债。
6、公私利益转换原理。
债务人利用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产权人利益与经营者利益不一致的因素,通过给予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私人”一定的好处,以达到逃“公债”的目的。
7、非法律因素干扰原理。
除了法律因素本身隐含的可能被用以逃债的原理之外,现实中尚存在有大量非法律因素导致的逃债现象。比如:制度漏洞、司法腐败、执行不力、政府干预、地方保护、国有资产管理疏漏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