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重组的基本准则的比较研究
关于债务重组的基本准则的比较研究
1、基本会计准则方面的比较
首先对适用范围做了修改。原基本准则的适用范围包含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而新准则调整为“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次,对于财务报告的目标进行了修改。原准则对会计目标的规定是“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新准则指出,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2、在会计基本原则和会计要素的计量方面的比较
新会计准则继续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也强调了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但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由于公允价值的应用,计量成为此次准则修改中的一个亮点。考虑到我国市场发展的现状,此次准则体系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为了防止公允价值被滥用而出现利润操纵,新准则规定了公允价值的使用前提,也就是公允价值应当能够“可靠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