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特别清算】公司清算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公司作为拥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因发起人发起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而成立,拥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公司成立之后,又可能因章程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解散事由发生、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而主动解散,也可能因政府机关的责令撤销、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行为、法院的解散判决而强制解散,或者由于资不抵债,不足以偿还到期债务而破产解散。公司解散后,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入清算程序,清算资产和债务,办理注销登记消灭公司的主体资格。本文结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下称《最高院规定》)等,对公司清算所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清算的概念与类型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以后,为结束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和程序。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算可分为自行清算、指定清算和破产清算三类。自行清算又称普通清算,是指公司自行组织的清算,自行清算既适用于自愿解散,又适用于强制解散。根据《公司法》第181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于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外资公司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企业终止之日。外资企业进行清算,由企业权力机构组织成立清算组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十五日内成立;
指定清算又称特别清算,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的情形,指定清算的适用范围为只要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自行组织清算,债权人均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对于外资企业来说,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需要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特别清算,审批机关批准之日开始特别清算;外资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不需要批准,自被依法关闭之日起开始特别。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的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公司符合规定的破产条件的,依破产法实施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指定破产管理人,开始破产清算程序。公司的破产清算由《破产法》单独调整,本文仅讨论公司的非破产清算公司。
二、公司清算的启动
公司清算启动的前提是公司的解散,根据《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践中公司解散并需要启动清算程序的原因和事项主要是以下七种:
1、企业经营期满,投资各方无意继续经营;
公司经营期满,非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的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清算程序。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公司法》对经营期限并没有规定,但是其他法律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不同的行业、不同的情况的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应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2、投资一方或者多方未履行企业章程所规定的义务或者陷入公司僵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此种情况如公司股东对解散公司达不成一致意见,则需要通过司法机关、批准机关强制进入清算。例如《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