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担保情况下债权价值的评估
相互担保情况下债权价值的评估
在担保债权评估中还碰到有这样的情况,原同属于一行政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的两个企业均向某一银行借了款,当时应原属部门的要求,双方相互提供借款担保。后因这两个企业均亏损严重,都失去了清偿债务的能力。而银行又将对这两个企业的债权剥离给了同一个资产管理公司,而该资产管理公司又将这两项债权都打在了同一个债权包中。此时两个企业的债务是紧密关联的,向担保的企业去追索偿债责任已无意义,而只能是根据两个企业各自的偿债能力,将所有债务在这两个债务责任人之间重新进行划分。这往往也是企业原管理部门的意愿。以下是此类债务在两个企业间合理划分的方法:
设上述的两个企业中,甲企业为乙企业贷款担保责任金额为X,这样可建立以下债权人按两企业资产与债务的比例获取受偿债务金额的函数式:
f=xA甲/[L甲+X] +xA乙/[L乙-X]
式中:A甲与A乙是甲企业与乙企业的有效资产总额;
D甲与D乙是甲企业与乙企业欠债权人本息额;
L甲与L乙是甲企业与乙企业的有效负债额;
对上述函数求导后,可得出f的最大值即债权人的最大的受偿价值以及甲、乙两企业进行了较合理划分的债务偿还额。
举例如下:
已知,D甲=1亿元,D乙= 6亿元;
A 甲=2亿元,A乙=4亿元;
L甲=3亿元,L乙=10亿元。
f=x2/[3+X] = 0 后,可得X1= 4 / 3X2=41/9。由于甲企业资产一共才2亿元,承担不了41/9亿元这一债务责任,因此X2 是不合理的根,予以舍去。取X1=4/3 代入,
可得从甲企业的受偿金额=x A甲/[L甲+X]=x 2/[3+4/3]=7/3 x 6/13 ≈ 1.076
从乙企业的受偿金额=xA乙/[L乙-X]=x 4/[10-4/3]=14/3 x 6/13 ≈ 2.154
而f≈3.23。
这是债权人7亿元的债权按甲、乙两企业承担能力得出的最大可受偿价值,也是对甲、乙两企业较合理的债务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