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处理:对被执行人配偶异议的适用规
异议处理:对被执行人配偶异议的适用规则
夫妻个人债务执行的司法实践,其中遇到很大一部分难题在于被执行人配偶对财产部分所提的执行异议。
1、对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或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义下的共同财产,被执行人配偶以其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此时,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异议听证审查,并作出适当的财产权属判断。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有效的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本文第一部分的案例即为此情形。从物权登记的效力出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性措施并无不当,笔者认为夫妻个人债务首先执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中的“个人财产”应是债务发生时就归属于“个人财产”,并非执行期间或是其他期间的个人财产,否则会出现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发生串通以逃避债务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对于被执行人配偶的执行异议应当驳回。
2、对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以共同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由于该财产中隐含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即使该财产应为共同所有的理由成立,根据共同财产可给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规定,被执行人配偶的异议尚不足以排除控制性措施的效力。对此,执行机构可以直接告知其于一定期限内另行提起确权诉讼解决。确权诉讼终结前,暂缓对该财产的处分。
3、被执行人配偶对已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由其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以实际为其所有为由提出异议的。由于对此种形态下的财产采取了控制性措施,是基于《婚姻法》的相关原则对动产占有、不动产依登记的所有权归属推定的一种例外,目的在于防止被执行人减少责任财产,躲避债务。虽然对保护申请执行人有一定的作用,但从合理保护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的角度,需要在执行中给予救济。因此,在听证审查过程中,只要被执行人配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确系其个人财产的,即可认定执行异议成立,裁定解除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