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破产清算会计企业破产清算顺序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关于印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破产清算(qingsuan)期间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了加强监管企业破产清算(qingsuan)期间财务管理,规范企业破产清算行为,现将《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国资委监管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管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财务管理,规范企业破产清算行为,保障出资人、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成立破产清算组同时,必须建立清算组财务,财务负责人由清算组任命。
第三条、清算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根据《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设置新的会计账簿,在银行开设清算组帐户,并按本办法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章财务管理
第四条、破产企业应接受清算组的指导,协助清算组对企业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对各项资产损失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企业应编制财产清算表,以及至企业宣告破产日止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等,财务报告移交清算组,同时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在向清算组办理业务移交手续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本企业的账、薄等财务会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
第六条、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拥有的全部财产以及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企业下列财产计入破产财产: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占用的全部资产。包括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以及无形资产等。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破产财产转让价值超过其账面净值的差额部分;破产清算期间分回的投资收益和取得的其他收益等。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七条、资产处置。资产处置包括破产企业破产财产和其它资产的处置。
(一)凡纳入破产清算范围的破产资产均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处置,所取得的收入纳入破产清算收入。
(二)职工住房不纳入破产资产,具备出售条件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不具备出售条件的仍维持现状,破产终结后由清算组移交破产企业留守处或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三)土地变现收入和其它不纳入破产范围的资产变现收入要全部上交破产资金专户,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