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的思考
【破产材料】关于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的思考
特别提示
1.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及提交的文件
2. 破产清算组的组成及其职责
3.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及其内容
4. 破产企业监管组的组成及其职责
5. 破产清算过程中,可以聘请哪些中介机构从事哪些工作
6. 什么是破产和解、整顿,二者有何关系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一)――清算组的成立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二)――破产财产的清算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四)――破产清算的终结
1.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及提交的文件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在法理上称为破产原因或破产界限,是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根据我国企业(试行)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从这里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can not pay),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能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可以请求法院据此宣告债务人破产。如何证明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下列事实同时存在,即可得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结论:
① 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② 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③ 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④ 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成连续状态。
对上述①、②、③项事实,债权人须举证,对第④项事实,债权人只需主张,无须举证,债务人如有相反证据,可以举证。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提交以下文件:
1. 债权发生的事实和证据;
2. 债权性质、数量、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2. 破产清算组的组成及其职责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
1. 接管破产企业财产;
2. 清理破产企业财产;
3. 回收破产企业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4. 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5. 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6. 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7. 提交清算报告;
8. 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9. 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10. 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3.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及其内容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会,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应列席会议,清算组成员需列席会议,审计、评估人员需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 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2. 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 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 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