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保证

1、破产企业为保证人(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作为保证人,乙公司被宣告破产)

(1)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其被宣告破产而免除。

(2)如果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保证人(破产企业乙公司)的担保义务即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债权人应向主债务人(甲公司)追究民事责任。

(3)如果债务人(银行)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即以其在破产宣告时所享有的、保证人承担的担保债权数额(100万元)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在参加破产分配后(如分回20万元),仍可就未受清偿的部分(80万元)向主债务人(甲公司)要求清偿。破产企业在承担20万元的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甲公司)进行追偿,追回的财产计入其破产财产。

2、破产企业为被保证人(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作为保证人,被保证人甲公司作为主债务人被宣告破产)

(1)人民法院受理被保证人(甲公司)的破产案件后,债权人(银行)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以其全部债权额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分配(如分回20万元)后,仍可就未受清偿的部分(80万元)向保证人(乙公司)要求清偿。但债权人应当在破产程序结束后的“6个月内”向保证人提出,否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解除。

(2)人民法院受理被保证人(甲公司)的破产案件后,如果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应当通知保证人(乙公司),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3)被保证人(甲公司)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乙公司)代替破产企业清偿债务的(100万元),保证人仍有权以其清偿数额作为破产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并且参加破产分配。

关键词:破产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