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审判案件存在问题的主要

缺席审判案件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缺席的缺席审判案件,分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缺席审判和被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缺席审判两种类型。

首先,存在程序上送达不规范的问题。法院在向被告邮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被退回后,未认真查找原因,在未穷尽其他可能的送达地址和方式的情况下,草率适用公告送达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法院明知被告在本市户籍已注销,现身居境外,但未向被告在境外的实际居住地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而是直接在法院公告栏内进行公告送达;有的法律文书的实际签收人和受送达人不一致,法院未经认真核实,即认定受送达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统计,在前述16件因缺席审判引发再审的案件中,共有7件存在上述情况,占缺席审判瑕疵案件的43.75%。

其次,存在实体上审查不全面的问题。在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缺席审判中,有些法官工作不够严谨,案件审理仅仅是听取原告的陈述,并简单地将原告起诉的事实作为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未对案件基本事实及所涉法律关系进行全面、细致的审理,甚至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亦未作认真审查,忽略了原告陈述和其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中一些明显的错误和矛盾之处,导致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实体判决出现错误。

缺席审判案件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第一,个别法官责任意识不强。个别法官认为,缺席审判比较简单,错案追究的风险较小,只要程序正确,即使认定事实错误被提起再审通常也是以有“新的证据”为由,承办法官一般不承担责任。加之结案压力较大等因素,因此,在办理缺席审判案件时,一些法官工作不够审慎、严谨,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在向被告邮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遭退回后,怠于向被告的其他经营地或居住地再次进行送达或穷尽其他可能的送达方式即适用公告送达,致使被告并非其自身原因而未能参与诉讼;二是在审理时偏听一方当事人陈述,未全面审查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基本事实,未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其证明力进行必要的审查即作为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依据,致使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裁判错误。

第二,一些原告滥用诉权。目前,法人工商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自然人因搬迁等原因人户分离的情况较多。在有些案件中,原告故意向法院隐瞒被告实际经营地以及手机、电话等其他联系方式,致使法院在向被告住所地邮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遭退回后,法院只能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并进行缺席审理,由于无法听取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作出的缺席判决在实体上难免有失偏颇,从而也达到了原告“骗取”对其有利判决的目的。此外,有些原告主张的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其故意向法院隐瞒被告的确切联系地址及方式,使得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所作缺席判决剥夺了被告正当抗辩权的行使。鉴于我国诉讼时效制度规定,诉讼时效的抗辩只能由当事人提出,法院不主动对此进行审查,故法院作出的缺席判决无疑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第三,法律规范不够完善。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缺席审判的规定过于原则,只规定了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的情形,未规定具体的适用条件、审理方式和审理程序,造成审判实践的不一致。例如,有些当事人在第一次开庭后经多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能否再适用缺席审判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对适用缺席审判前被告所作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应当进行审查不明确;适用缺席审判时,若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有疑问,法院是否必须主动进行调查不明确;在缺席审判时,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所提供的证据应审查到何种程度,标准不明确,等等。由于法律对缺席审判缺乏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和要求,从而给法官留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再加上个别法官责任意识不强,缺席审判案件的质量就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关键词: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