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过字是

【劳动合同通知书】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过字是否影响对用人单位的起诉

案 例:

2009年我与东莞一家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3个月之后,该企业以我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我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上签字,否则将拒绝支付我当月的工资。迫于无奈,我签了字。之后,人力资源部的领导告诉我,签字说明我认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即使我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也是不受理的。请问: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过字,是否影响对用人单位的起诉

分 析:

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过程中,经常碰到员工拒绝签字的情形,例如:绩效考核结果员工拒绝签字、对员工日常处罚结果拒绝签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拒绝签字等。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形,主要在于两个原因,一是企业所作出的考核结果或处罚结果缺乏公平性,员工不能接受;二是员工不是特别清楚签字之后的法律责任,认为签字就是对自己不利。因此,对于企业来讲,对员工的考核或处罚要做到过程和结果的公正、公平,还要做到依据的透明和可预期;对于员工来说,应当了解签字的法律意义。

对于绩效考核结果,如果的确是根据企业透明化的考核制度与程序考核出来的,那么员工是否签字都不影响评价的效果,因为对于考核结果,法律并没有要求员工必须认可。对于日常处罚通知,只要处罚有依据,员工应当予以签字,不签字的属于公然抗衡企业的日常管理,而且这样的签字,不会导致直接的法律责任。对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法律要求企业必须送达给员工,有当面送达、邮寄送达、登报送达三种方式,员工拒签的,企业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达到送达效果,因此,员工的拒签也没有法律意义。

而本案中,该劳动者对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加上企业人力资源部门领导对其的错误引导,所以才有了上述疑惑。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仅仅意味着该劳动者知道了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并明确了劳动争议时效的起算日期,并不意味劳动者认可解除的理由和依据,也不妨碍劳动者基于解除的事实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因此,该劳动者在对解除理由和事实都不认可的情形下,依然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

关键词:劳动合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