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供用热力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因此在诉讼过程中,也应遵循这一原则。热力供应人作为原告时,对自己的事实主张应提供证据时,分两种情况:与热力使用人签订合同的提供合同内容。与热力使用人没有签订合同,提供形成事实合同的依据以及采暖费的受费标准和依据。以上证据责任的分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而热力供应人提供上述证据也是比较容易的。在审判实践中,热力使用人通常以被告的身份参加诉讼,但很少以原告的身份主动提起诉讼。热力使用人在诉讼中经常以热力供应未达到双方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供热标准,即"不热"作为抗辩理由。热力使用人不主动提起诉讼有两方面因素:热力供应人服务质量好,严格履行了合同义务。热力使用人举证困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难以提供"不热"的证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列举了八类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因法律无明文规定,故热力使用人主动提起诉讼时,也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分配原则。
举证责任是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的统一。行为责任是程序法的要求,程序法要求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必须提供证据,不提供证据诉讼活动将无法展开。热力使用人在主动提起诉讼时,就"不热"的主张能够提供支持自己观点的法律依据,但很难提供事实依据,导致诉讼活动不能进行,甚至无法提起。即使热力使用人提起诉讼,也要受到结果责任的约束,结果责任是实体法上的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法院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否则驳回诉讼请求。但是实体法没有规定在证据真伪难辩时,如何适用实体法,因此法院只能根据结果责任,对案件作出合乎理性的判决。当热力使用人以"不热"提起诉讼后,在实体处理时如果供应人予以否人,就应按"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由使用人提供充足证据,但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因客观原因举证不能的情况,即便提出申请法官也难以查明,这就势必加重了热力使用人的举证责任。显而易见,法院最终将以合乎理性的裁判作出由热力供应人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于其主张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