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第361号
2005-09-12 17:06:41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6.1.16、7.4.2、7.4.6、7.6.1、7.6.2、7.6.3、7.6.4、9.1.1、9.1.4、9.4.1、9.4.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