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价上涨的今天,有一类纠纷十分常见:卖房时事实上夫妻双方都是同意的,但签约时只有一方签字,过一段时间房价猛涨,卖家后悔了,就会以未签字一方不知情不同意为理由要求撤销合同。新司法解释可以说是保护了善意买房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价格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北京网认为,根据婚姻法新解释,一方想离婚,在离婚前就有意把房子卖掉套现,总价150万元的房子如果只卖了80万元,按相关机构评估出来的正常价格来算,差价就是损失,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补偿差价。 案件点评:为了稳妥,从实务角度出发,我们建议还是要对方夫妻双方共同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