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不得转让

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不得转让我个人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属于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定,目前的主流观点是,违反了该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其次,房地产证是拥有所有权的证明,没有房产证即意味着没有所有权,出卖没有所有权的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行为在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利以后便生效,转而成为有权处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依此规定,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必然无效。
再次,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卖方拿到房产证或者具备转让条件以后双方再履行买卖合同,这样的合同也并非一定无效。这样的合同其实是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卖方拿到房产证或者具备转让条件”成就以后合同才生效。在卖方没有拿到房产证时,该合同不生效,但不生效不是无效,一旦条件成就合同就生效;如果合同所附条件确定不会实现,该就成为一份无效合同了。
最后,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比如说:双方都知道卖方没有房产证,却签订了一份买卖没有房产证的房屋的合同;买方或者卖方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行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等等。
如果不动产转让合同是有效的,并且标的物已经交付,且已经过集资单位认可,法律就应当承认其能够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合同应当遵守。现代合同法的原则是尽量让合同生效,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同时由于合同的无效属于绝对、当然、自始无效,因此,当发现合同出现无效事由时,应当及时予以解除,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如果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知晓房屋产权证尚在办理过程中,双方约定在业主办下产权证后再办理买卖过户手续,该约定实质属于私人之间的预约买卖合同,该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又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合同。另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1条关于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签合同时业主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所签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也有效。


关键词:产权证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