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拍卖房产后又将房产另售他人引发委托拍卖纠纷案
委托拍卖房产后又将房产另售他人引发委托拍卖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4-08-02
日前,我院受理原告上海技术产权拍卖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富强村民委员会委托拍卖纠纷一审案件。原告诉称:2004年4月,其与被告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以拍卖方式出售位于宝山区长江西路的房屋两套,委托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980万元,如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拍卖保留价5%的违约金。原告接受委托后在《上海经济报》上刊登拍卖公告,并在科技京城拍卖厅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拍卖,以980万元价格成交。同年5月,原告将拍卖成交情况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表格一并书面告知被告。原告收到买受人交付的房款后持本票至被告处要求办理过户手续,遭到拒绝。嗣后,原告得知被告已将委托原告拍卖的标的物卖给了他人。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使原告无法向买受人交付房屋,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要求被告立即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等。本案涉及拍卖法和房地产法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