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的申请
在法律中,法院办案中的督促程序是非常有利于债权人的诉讼情况的,当然对于法院的话也是非常的有利,因为更加便利,所以我们大家对于督促程序也不是非常的了解。那么,督促程序的申请?下面就跟着大律师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督促程序的申请
民事诉讼法规定,督促程序分为申请、审理、提出异议和执行四个阶段。
1、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督促程序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而开始。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支付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没有给付金钱等其他债务,只存在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情形。例如甲乙签订了购销钢材的合同,甲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乙交付了钢材,乙未按期给付货款,此时,甲对乙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可以申请法院发布支付令。如果甲向乙要货款前,还未向乙发货,此时他就不能申请支付令。
(2)支付令能够送达到债务人的。债务人不在我国领域内,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都属于不能送达,在这两种情况下,不能申请支付令。
申请支付令,应当提交申请书,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事实是指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及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事实。对于提出的事实,要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申请书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至于哪个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取决于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例如,如果是因为合同关系请求给付金钱,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
2、审理。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为迅速解决债务争议,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仅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不需要询问债务人及开庭审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应当裁定予以驳回。申请不成立包括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及债权债务不合法等。
3、异议的提出。人民法院发布支付令前仅审查了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没有接触被申请人,没有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请求答辩,为了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这时,申请人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就该事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该诉讼按普通程序审理。
4、执行。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支付令后,如果认为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没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履行支付令又不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督促程序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54年9月28日出生,
公民身份证号:XXXXXX19540928XXXX,
住址:xx省XX县XX区XX村XX号。
申请事项
1、请求督促甲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本《申请书》附件1中所列的各被申请人银行账号;
2、请求督促甲市人民法院立即查封被申请人A、B共有的位于甲市XX大道南XX小区11幢1单元XXX室房产一套,房屋产权证号:XXXXXX,面积XXX平方米。
3、请求督促甲市人民法院依法向上述各被申请人发送《报告财产令》,责令上述各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财产情况;并准许申请人查询上述各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财产报告。
4、请求督促甲市人民法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统。
事实与理由
2014年6月19日,借款人C从申请人处借得人民币71万元整,被申请人A、B、甲市D公司、甲市卢E公司、甲市F公司等(详细信息见附件2)为C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为2014年6月19日至2014年9月16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但是C以及各保证人均未能按时还本付息,2015年1月20日,申请人依法向甲市人民法院申请对上述借款人以及保证人进行强制执行,甲市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甲市D公司以及甲市F公司均在正常生产,每月均有数十万的纳税,具有充足的偿还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尽管申请人已经多次通过书面方式将上述情况以及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厂等财产信息提交给了甲市人民法院,可时至今日,虽然已经立案9个月余,甲市人民法院仍未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章的规定采取任何有效的执行措施,甚至至今未将各被执行人依法登记至“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网”上。甲市人民法院的不作为行为,致使被执行人有恃无恐,肆意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扩大申请人的损失。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侵害,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各项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月日
三、补充资料
督促程序是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一种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